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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理论转向——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万民法》

罗尔斯的理论转向——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万民法》


胡水君


【全文】
  按照利奥塔的说法,“后现代”是“对一切元叙述的不信任”、对同一性的挑战,因而,对“后现代”的特征作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共同概括,本身正与“后现代”对颠覆、批判、破坏、断裂、未知、矛盾、差异、复杂、多元、偶然、不确定的强调相悖。在一定意义上,“任何为后现代主义设定核心概念或本质的企图都是在步现代主义的后尘”。尽管如此,还是有很多人对“后现代主义”的特点作了一种整体把握。一般而言,后现代思潮在思维方式上实现了范式和视角的转换,它与“反基础主义”(antifoundationalism)、“反本质主义”(antiessentialism)、“多元主义”(pluralism)、“非中心化”(decentering)等联系密切。受这一思潮的影响,一些著名学者在1980年代中期以来发生了明显的理论转向。例如,波斯纳从《法律的经济分析》(1977)到《法理学问题》(1990),昂格尔从《知识与政治》(1975)到《批评法律研究运动》(1986),德沃金从《认真对待权利》(1977)到《法律帝国》(1986),都发生了从“基础”(如效益、道德、权利等)到“反基础”的转变。除此之外,1980年代以来发生了重大理论转向的著名学者还有罗尔斯,从《正义论》(1977)到《政治自由主义》(1993)、《万民法》(1993/1999),我们可以明显看到罗尔斯从全整(comprehensive)论说、普遍主义、对真理的追求向“政治的正义观念”(political conception of justice)、特殊主义、“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的重要转变。
  一
  1971年,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这对西方学术界产生了巨大影响,哈贝马斯在《通过理性之公共运用的和解:评约翰·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中甚至称:“在最近的实践哲学史上,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标志着一个轴心式的转折点,因为他将长期受到压制的道德问题重新恢复到严肃的哲学研究对象的地位。”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至少突出了两点,一是平等,一是社会契约。在前一问题上,《正义论》的发表标志着西方政治哲学的主题发生了从“自由”到“正义”的重大转变;在后一问题上,罗尔斯继承并发展了传统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更高抽象层次。
  自由与平等一直是自由主义与“左派”、以及自由主义内部争论的焦点所在。古典自由主义的核心是自由,霍布斯、洛克、康德、密尔等人关注的重心都在于自由价值和自由制度,而罗尔斯的政治哲学的核心则是正义。在这一点上,罗尔斯的理论被称为“新自由主义”。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而“正义总是表示着某种平等”,因而,《正义论》从自由到正义的转变实际上是从自由向平等的转变,罗尔斯的新自由主义的一个显著特点即是对“社会正义”的强调。罗尔斯认为,社会基本结构包含着不同社会地位,政治体制、社会经济条件决定了处于不同社会地位、具有不同天然秉赋的个人的未来生活,因而,人们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构成了社会正义原则的最初适用对象,正义的主题在于社会的分配正义。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旨在考察“秩序良好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的正义原则,以为社会基本结构中的权利义务分配提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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