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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理论转向——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万民法》

  而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现代民主社会的政治文化包含有如下4种事实:①合理的多元主义事实;②“压迫性事实”,亦即,只有靠压迫性地行使国家权利,人们对某一种全整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持续共享性理解才得以维持下去;③一个持久而安全的民主政体,必须至少得到该社会在政治上持积极态度的公民的实质性多数支持;④使一种适合于立宪政体的政治的正义观念有可能被制定出来的某些基本直觉性理念。基于这4种事实,尤其是合理的多元主义事实,罗尔斯认为,《正义论》中与公平正义相联系的秩序良好社会不再是现实的,秩序良好社会不可能再有一致的基本信仰,也就是说,秩序良好社会不能再像《正义论》中的那样被视为一种共同体。鉴于多元主义事实,共同体的理想必须予以摈弃。在《正义论》的全整自由论说中,“秩序良好社会的所有成员都信奉这种同样的论说。此类秩序良好的社会与合理多元主义的现实相矛盾。所以,《政治自由主义》认为那种社会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正义论》中第三部分关于秩序良好社会的稳定性的解释是不现实的,这主要表现在其关于自由主义的解释是道德的而不是政治的,必须重新解释。那么,考虑到合理多元主义事实,秩序良好社会的稳定性究竟应该如何解释呢?《政治自由主义》的核心问题即是:“在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因相互冲突、甚至是无公度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歧的情况下,如何可能使社会能够成为一个稳定而正义的社会?”对此问题,罗尔斯指出,作为民主社会的秩序良好社会,既非共同体,又非联合体,它是完整的(complete)、封闭的(closed)社会系统,其统一性不建立在共享的全整性学说基础上,而建立在重叠共识的基础上。
  在《正义论》中,真理被奉为思想体系和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而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政治哲学的目的不再是形而上学的,而是实用形的,它不再追求真理和普遍正义原则,而是追求重叠共识。合理多元主义事实预设了重叠共识。鉴于合理多元主义事实,秩序良好社会的统一和稳定不再可能建立一种为全社会普遍接受的全整性和一般性的正义理论,社会统一依赖于各种全整性学说之间的重叠共识。这意味着:
  “在这样一个社会(秩序良好社会),不仅有一种公共的观点,全体公民都能从这一公共观点出发来裁断他们的各种政治正义主张,而且这一公共观点也能在全体公民的充分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中得到他们的相互认肯。这一平衡是充分主体间性的。这就是说,每一个公民都会考虑所有其他公民的理性推理和论证。”
  重叠共识涵括政治的正义观念的各种原则和价值,适用于作为整体的社会基本结构,它包含三个观点:第一种观点肯定政治观念,奉行宽容原则,赞同立宪政体下的基本自由;第二种观点在全整性学说基础上认肯这种政治观念;第三种观点包括政治价值的同时,还包括大量为政治价值所需要的非政治价值。罗尔斯认为这三种观点都能导致相同的政治判断,因而可以在政治观念上达致重叠共识。重叠共识的产生包括两个阶段:宪法共识和重叠共识。在第一阶段,自由主义的正义原则作为一种临时协定被人们勉强默许并采纳到宪法中,人们达致宪法共识,从而保证了某些基本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也提供了民主政府的政治程序,但宪法共识范围狭窄,并不包括社会基本结构,也不是共享的公共观念。达致宪法共识之后,各种政治力量会跨出狭隘的全整性学说而迈向更加广阔的政治正义观念,这种政治正义观念对新的根本性的立宪与修宪、立法、法官和行政官员的法律适用都是重要的,从而达致重叠共识,使该政治正义观念成为一种共享的公共观念。在理想的重叠共识中,每一公民从其全整性学说出发来接受政治观念,既肯定一种全整性学说,又肯定作为重叠共识核心的政治观念。重叠共识构成了社会统一(social unity)的合理基础,社会统一即是诸合理全整性学说的重叠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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