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后,在对学术界产生重大影响的同时,也遭到了诸多批评。截止1993年《政治自由主义》的出版,讨论、批评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专著有好几大本,论文则据说超过1500篇以上。其中,既有新自由主义者的批评,也有社群主义者的批评。比如,有人指出,罗尔斯假定的原初状态完全脱离于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因而使得当事人之间的讨价还价和合理选择不切实际。而最主要的批评则在于: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试图通过对原初状态的假定、设计来获得一种放之四海皆准的正义原则,而事实上,该正义论只体现了西方(尤其是美国)的自由主义理念,并不具有其声称的普遍性。鉴于此,罗尔斯自1980年代以来就不断对其理论予以修正,后来终于形成为《政治自由主义》一书,到1999年《万民法》的出版,罗尔斯继续坚持并发展了这些修正。这些修正主要体现在从道德到政治、从形而上到现实(实用)、从普遍到特殊、从真理到重叠共识等方面。
在《正义论》与《政治自由主义》之间的基本区别上,罗尔斯谈到:
《正义论》与《政治自由主义》在目的与内容方面存在着重要差异。《正义论》试图阐明一种正义论的结构性特征,以为民主社会提供最恰当的道德基础,而《政治自由主义》则不讨论形而上学问题,它处理的是现实的政治问题。《正义论》没有区分“政治观念”与“合理而全整的论说”(reasonable and comprehensive doctrine),然而,“由于政治观念为大家所共享,而合乎理性的学说则不然,所以,我们必须在公民们普遍可接受的关于根本政治问题证明的公共基础与属于各种全整性学说的、且只对那些认肯它们的人才是可接受的许多非公共证明基础之间作出区分”,基于这一区分,《政治自由主义》将《正义论》所提出的公平正义学说转变成了一种适应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的正义观念,亦即政治自由主义。政治自由主义并不是一种全整性的自由主义学说,它不采取普遍观点,而是将这些问题留给各种不同的全整性观点,让它们各自用它们自己不同的方式对之作出回答。比如,种族、种性、性别等问题,要求有不同的正义原则,而这是《正义论》所不曾讨论的。政治自由主义承认,存在着各种各样、多元化的全整性学说,这些学说可以是自由主义的、宗教的,也可以是非自由主义的、非宗教的。政治自由主义的问题即是为一种(自由主义的)立宪民主政体制定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以使各种合理的学说的多元存在可以基于正当理由而得到认可。
导致罗尔斯对《正义论》作出修改,并转向《政治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现代民主社会的“合理多元主义”(reasonable pluralism)事实。罗尔斯认为,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全整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所有全整性学说彼此之间互不相容但又都是合乎理性的,其中的任何一种都不能得到公民的普遍认肯,此即合理多元主义事实。在罗尔斯看来,这一事实是“民主社会公共文化的一个永久性特征”,“民主社会的政治文化总是具有诸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相互对峙而又无法调和多样性特征”。合理多元主义事实导致了政治的正义观念,也导致了政治自由主义理念。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试图为秩序良好社会提供一种普遍的正义原则。秩序良好社会指的是这样一种社会,“(1)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2)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满足、也普遍为人所知地满足这些原则”,“在这个社会里,作为公平的正义被塑造得和这个社会的观念一致。”当时,罗尔斯将此类受正义原则支配的社会视为一种共同体或联合体,相信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一致信奉某种普遍而全整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达致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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