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二条之规定“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平等公民,农民缘何不能享有与市民同样的权利,缘何仅根据一个人的出生地就将其一生固定于是。现在是纠正历史的错误的时候了,在
宪法中写入迁徙自由的基本人权,让“农村”脱去身份色彩,仅留地域原义;使“农民”仅代表职业名称,绝非身份贵贱。
二、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需要迁徙自由的充分行使
众所周知,我国1958年后的户籍制度将中国社会划分为城乡二元并存相对封闭的社会,依笔者所见,这实是一种人为划分城乡等级的社会,在这种制度设计下,农民无法摆脱乡土枷锁,只能从事以农为主的生产活动,虽然自改革开放之后情形大体有所改变,全国各地常有户籍管理放松的新闻,但是制度性的樊篱远未撤除,尤其在一些大城市和发达地区改革的阻力仍相当得大(7),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非常严重。
我的观点是,在中国当前的客观情况下,户籍变法势在必行,一旦我们拥有
宪法或新户籍法所赋予的迁徙自由,全体公民也必将以极大的热情回报中国社会,以下是笔者对此的几点评价:
1、迁徙自由,加快中国城市化进程
城市是一种高级的社会组织形式,(8)城市化的进程是历史之潮流,是任何一个国家走向富强的必由之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产业结构与城乡结构发生了严重扭曲。目前,我国有9亿农民,约占全国人口的64%,其中绝对过剩农业劳动力人口达4亿—5亿。2000年49.5%的农业劳动力提供GDP的16%,工业增加值占GDP50%。(9)。上述状况严重阻碍了中国城市化的进程,有专家言,中国目前工业化水平所决定的城市化率应是50%,而目前实际城市化率仅30%(10),就上述两个比率的差距,笔者认为,中国的就业矛盾和供给无市场的矛盾都可以从这20个百分点中找到解释。
中国当前出现了消费低靡、经济回落、通货紧缩的现象,究其原因,以下是不可乎视的原因,即没有城市化所带动经济的巨大有效需求,城乡消费饱和缓滞,特别是农民收入持续下降(2000年城镇居民收入是农村居民的2.80倍 ,《南方周末》2002年2月28日),在当今我国社会的生产能力下,必然出现相对于生产的“消费低靡”,并由此引发就业进一步紧张、经济发展矛盾进一步加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