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进行修宪时将此款条文删除。继而,1958年1月9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将我国城乡居民明确区分为农业户口(农村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城镇户口)两种不同的户籍。其特点有二个方面:第一,城乡划界,以出生地固定人口;第二,配给制度和福利保障制度仅在城镇实行。因此,这种户籍制度就是以户口为中心的户口、配给和劳动人事三合一的全面社会控制制度。(5)从此,一座藩篱竖起在城市与城市之间,一道鸿沟横亘在城市与农村之间了;从此"出生地"便成了将人分成各种类别的堂而皇之的标准;从此那些在远离家乡的陌生城市中求生存的农民兄弟便被冠之以“盲流”、“民工”等称谓。
无庸讳言,自50年代后期建立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城市户籍人口相对于农村户籍人口而言在权益享有方面拥有越来越多的特权,而农民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及消费等方面都处于一个非常不平等的地位。基于此所产生的制度性的、社会性的歧视更是让人痛心,改革开放以后,越来越多农民兄弟进城务工,“盲流”、“民工”、“暂住证”等带有严重侮辱性和歧视性的词汇及有关政策频频出现于报端和政府文件。根据1995年8月10日公安部发布的《
公安部关于加强盲流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释,“‘三无’盲流人员是流动人口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及无正当工作或经济收入的人员,多为盲目外出找工作或流浪乞讨人员。”该通知规定要清理“盲流”,并可收容,强行遣送。一个行政部门的文件居然有权规定仅凭执法人员的个人主观臆测而可以不顾及任何程序条件下,就进行有罪推定,将未带证件的普通行人收容,将出生在外地且本地无住处的游客遣返,对一个待业者采取强制措施。在有些地方,甚至有证件的外地人仅仅因看上去像农民也会被收缴、撕毁证件,受到关押。警察常常仅凭衣着、谈吐断定谁是盲流,而决定限制其人身自由,关押期间,无端刑讯、勒索钱财早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中国青年报》2000年7月26日,《南方周末》2000年7月27日)。这不是对公民的严重歧视吗,不是对全体公民自由的一大威胁,又难道不是对神圣
宪法权利的一大挑战吗?
宪法的“自然秩序”是自由和平等,她反对任何社会阶层的歧视。自由和平等,具有悠久的思想源流,远溯至古希腊的哲学思想,如在《正义论》中,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平等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的观点,以及斯多葛派的个人、人种和民族在普遍性名义下的平等。近代平等观念在承认具体的每一个人由于他们天然差别,如种族、性别、门第、天资,而不能做到完全平等的前提下,认为独立、自由的人格主体则应在法律上是一律平等的,即“法律面前一律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这种平等出发点在于废除封建身份制度和特权制度,保证社会上人人都有一个平等的起点,即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参与社会的竞争。(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