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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户籍变法之必要性及初步设想

  笔者建议,要积极开展户籍法立法调研工作,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做好户籍法的起草工作,《户籍法》应该包括公民拥有依法迁徙入籍的自由等内容,在此愿中国《户籍法》早日出台,人民权利进一步伸张。
  另外,笔者强烈主张公民迁徙自由的基本人权早日写入我国宪法(参照前文“一、宪法呼唤迁徙自由的基本权利”)。迁徙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择和居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十二条第一项有此一条,即“合法处于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17)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限制公权,保障自由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只有在宪法上确立,迁徙自由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人人皆得迁移之自由后,可更促宪法平等权的实现。人人生而不同,潜质各异,但人人生而平等,在法律上和道德上,所有的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待遇,在此基础上,各人才可经自己的奋斗与机遇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中的健康的“不平等”。(18)
  结语
  以上三部分,笔者表达了对这种基本人权的价值评价,亦表达了对中国公民人人平等,毫无歧视的良好社会的向往,虽然最近我国各地的人口限制体制屡有松动,但与中国社会之需求还距之甚远,毕竟,人性生好自由,鸟尚向往无囹圄之苦,况世间灵长乎;天地造之你我,何以分之上下贵贱,此吾所思,亦盼法界同仁细察体制设计,政府早日痛下改革此弊之决心。
  
  注释:
  (1) 南香红:《成都“身高歧视案”》载 《南方周末》2002年1月31日
  (2) 王世杰 钱端升:《比较宪法》页76、77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12月第一版
  (3) 张英红:《给农民以宪法关怀》载《南风窗》2002年1月上 页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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