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正义论》的出版 (1971)
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二种形态解决了一些旧的困难,但也引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在原初状态方面明显的技术困难至少有二:一是无知之幕到底有多大,是否还留下什么知识,因为各方如果一无所知,他们就无法进行推理和选择了;二是如果各方若不知道他们追求什么目的、利益和计划,不知道这些目标、利益和计划的性质和特征,他们就无法衡量比较,也就同样无法进行推理和选择。
在正义原则方面的困难则首先是原则的应用范围不明确,在罗尔斯的文章中,似乎它们也可应用于较次要、小范围的社会实践或制度政策,而这与无知之幕背后进行的那种普遍理性,一劳永逸的选择看来不合;其次是把“对所有人有利”变为“对最少受惠者有利”也与人们的某些直觉判断相忤,为何一定要选定最少受惠者来做参照标准呢?这是否能够鼓舞才智较高者的努力?如果有某种分配,能给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带来巨大利益,而对最少受惠者阶层也不构成利益上的损害(当然也不增加),那么也不能实行这种分配吗?等等。
我们看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程度不同地回答了上述问题,在原初状态方面,他提出了无知之幕后的各方只是忘记了自己的特殊情况,但却拥有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知识和对人们的心理学法则的知识,同时,他提出了一种“基本好”的理论,这些基本的社会“好处”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是不管人们追求什么目的都需要的东西,他认为据此可以衡量人们的利益水平。这些条件旨在使各方能够按照一般原则和利益指标进行推理。
在正义原则方面,罗尔斯明确指出正义的对象只是社会的基本结构,而不适用于小范围的社会实践,而且认为自己的正义论是在理想层次上进行的,是探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或 “严格服从的社会”的正义原则;至于从“对所有人有利”到“对最少受惠者有利”的转折,罗尔斯并没有改变自己的观点,但在论证方面更为详尽和缜密了。
另外,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还引入了优先规则来解决两个原则的先后次序问题,对其公平论提出了一种康德式的解释,用三分之二篇幅在展开其正义原则中发展了“反省的平衡”这一证明,又用三分之一篇幅阐述了他的有关“好”的理论,正义感的获得及其与“好”的一致, 这些可以说都是其正义论的进一步证明和完善。而他的思想也通过《正义论》这本大书,真正成为一种既宏伟壮观、而又细部精致的理论“大厦”。
总之,通过考察罗尔斯正义论思想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看到他在实质观点上日益坚持义务论的观点,摆脱了当时功利主义的支配性影响,而走向契约论的公平思想,在证明方法上从不满于直觉主义开始,初则诉诸博奕论,后来日益转向契约论的理性设计方法以及“反省的平衡”的证明、稳定性的证明。我们也由此可以看出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些性质特征:从罗尔斯正义论的历史关联来看,我们可以说它是一种试图替代功利主义的契约正义论;而从罗尔斯正义论的内容来看,它旨在确立制宪和立法之前的基本道德原则,我们也可以说它是一种与法律正义相对而言的道德正义论。在某种意义上,我们还可以说它是一种与形式正义相对而言的实质正义理论。在追溯罗尔斯正义论的发展过程中我们还看到,提出一种具有价值倾向的原则、规范可能还不是太难,困难的是对提出的原则给出系统的证明,而且这种证明应当是吸收了在一种文化语境中充分发展了的理论成果的,也是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的反对意见的,因此才能够在一个很高的水平上进行对话、讨论和争辩。类似的一些结论性的观念和提法可能在他以前的一些人那里也出现过,但那只是一些提法,而只有当它融合为一个博大精深、充满论证的体系时,它才具有一种巨大的说服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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