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发表的“分配的正义”一文表明罗尔斯正视了这些困难。在这篇文章中,作者进一步批评了功利主义,并表明了自己的契约论观点,他认为功利原则只关心最大利益总额的获得而不关心怎样在个人中分配这些利益,功利原则也不能保证公民的平等自由和基本权利。因此,对功利主义的最自然的替换对象就是它传统的对手——社会契约论。契约论的目标正是要解释正义的严格性,它通过假定正义原则来自原初平等状态中的自由和独立的人们之间的种协议,从而反映了作为订约者的理性人的完整性和同等尊严。在此他提出了“无知之幕”的概念,并认为这样能使日常生活中拥有种种特殊知识的交易问题不影响到原则的选择。他肯定了契约论中的理性原则,并认为“按照契约论观点,正义论乃至伦理学本身,就是合理选择理论的一部分,这是一个在其康德公式中十分明显的事实。”
在此文中,罗尔斯尚没有展开讨论各方在原初状态中对正义原则的选择,仅在一个注中提到了一些要点:无知之幕;生活计划;对第三方(后代)和某些价值(如宗教真理)的义务;保守策略是合理的;最大最小值规则等,说明他在《正义论》书中提出的原初状态的完整证明已经初步成形。他在此文中着重解释了第二个正义原则的意义,认为对“不平等要合乎每个人的利益”的解释可以有三:第一是类似休谟提出的解释,以历史为坐标进行比较;第二是按帕雷多的最佳原则(Pareto optimality)解释,这意味着要承认有不止一个对所有人有利的分配方案;第三就是罗尔斯所提出的以“合乎最小受惠者的利益”来替代“合乎所有人利益 ”的差别原则。另外,罗尔斯也探讨了安排一种立宪民主制度以满足这些原则是否可能,以及它们所确定的分配正义观是否与常识正义观念相一致的问题。也就是说,提出了“一致性证明”的问题。
在此,我们可以看到罗尔斯正义论的两点重要发展:一是他提出无知之幕,以便避开原先理论中的重要困难,并且为各方提供了一个更一般的道德观点——即某些道德哲学家所称的普遍的“道德观点”(the moral point of view),在此所有人都是类似的,每个人都等于是在为所有人选择,这样的选择就成为一种普遍理性的选择,自利的个人就有可能达到一致的道德意见。这实际上已是一种非个人,甚至非时间的选择。这里的各方即是个人,又不是个人,说他们是普遍理性体现者也许更合适。另外,无知之幕假定各方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如何,这就隐涵着排除自然资质分配的偶然因素,表现了一种把天赋才能看成一种非个人而是社会资产的思想。最后,“无知之幕”的概念也促进了罗尔斯摆脱博奕论的述语和框架,而更直接地诉诸契约论方法。
另一个重要发展是罗尔斯所提出的“最少受惠者”概念,这样就为判断几种“有利于所有人”的分配哪个理应更优先提供了一个标准,就意味着要选择合乎在社会不平等中受惠最少者的最大利益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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