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  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司考题库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 案例趋势 |     
《正义论》思想体系的形成过程——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形成(三)

  我们知道,罗尔斯后来在《正义论》中找到契约论这一方法作为设计其体系、展现其正义观的基础,但是,在他最初探讨社会正义的问题时,他虽然也看到了契约论在体现正义的要素——公平方面的意义,看到它呈现了一种把分散的个人结为一个社会共同体的方式,但最吸引他的看来还是一种属于现代合理选择理论范畴的博奕论(game theory,直译是游戏论,下面我们也常采用这一直译)。
  罗尔斯第一篇讨论社会正义的文章“作为公平的正义”,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表的,它最初是作为1957年美国哲学协会资助的一次学术讨论上的主题论文宣读的,当年10月发表于《哲学杂志》第54卷,次年,罗尔斯又将其由四小节扩充为八小节,再刊于《哲学评论》第67卷,后收入拉斯利特与朗西曼合编的《哲学、政治学与社会》第2集中。
  这篇文章的主旨是:正义并不等同于公平(fairness),但正义的要义正是公平,要从公平的角度来观察正义,以达到作为一个结构来集合正义的内容(诸正义原则)。然而,正是正义的这一基本方面(公平),是古典功利主义所不能解释的,但却体现在契约论的观念中,虽然契约论对公平也有误解。
  在此所讨论的正义的对象始终是制度而非人或人的行动,或者说正义的对象是实践(practices),“实践”表示任何由一规范体系规定的活动,如游戏、审判、仪式、市场、所有制等。正义意味着排除任意区分和主张恰当平衡。
  然后,罗尔斯提出了后来变得十分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1)每个加入实践或被其影响的人,对与所有人的类似自由相容的最广泛自由有一平等的权利;(2)不平等只有在可以合理地期望它们将有利于所有人并且职位向所有人开放的情况下才是非任意和非专横的。罗尔斯认为这些原则体现了由下面三个观念——自由、平等、对为公共利益做出的贡献给予的奖赏(注意还不是博爱) ——结合起来的正义。
  人们可以把这些原则看作来自一种先验原则或由直觉所辨明的,说实话,这些原则并不很鲜明或者具有独创性,但罗尔斯通过一种新的方式来看待这些原则。他假设一群个人,这些人是:(1)自律的;(2)有理性的;(3)大致有类似的需求,力量也大致平等;(4)不会仅仅为他们与别人的差距而感到恼怒和不满(免除了嫉妒),这些条件就引出了正义的环境、使正义的问题出现。然后这些人就要开始按照他们的理性、考虑到他们的利益来选择未来社会和实践所应遵守的道德原则,他们不知道自己将来所要处的环境,就仿佛要由自己的敌人来安排自己未来的社会地位,这样,他们接受上述两个原则看来就是很自然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