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思想体系的形成过程——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形成(三)
何怀宏
【全文】
罗尔斯正义论的完整体系并不是一开始就如此呈现给读者的,这理论本身经历了一个修改和完善的过程,有一些基本的富于活力的观念自然一开始就被提出来了,然而论据的完善和应付各种可能提出的反对却费了罗尔斯多年的精力和心血,从罗尔斯正式发表“作为公平的正义”一文提出其正义论的基本构想起,到他出版《正义论》一书将这一构想发展为全面的正义论的体系止,这期间有十三年之久。甚至更早,在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正义论》之前二十多年,当他还刚开始在普林斯顿大学任教时,他就已经有了一个类似于后来《正义论》中“原初状态”的初步设想,但他没把它整理出来,都还只是些笔记。在这二十年间,罗尔斯不断修正和发展论点,而对这一理论的阐述在篇幅上也从几篇文章发展为一部五十余万言的巨著。现在我们就分三个阶段来追溯这一过程。这三个阶段的标志是:(1)1958年发表“公平的正义”;(2)1967年发表“分配的正义”;(3)1971年出版《正义论》。追溯这一过程不仅是为了弄清罗尔斯思想的来龙去脉,还可以提供一个绝好的例子,展示一个博大精致的思想体系是如何诞生和成长的。
1.“公平的正义”(1957—1958)
50年代初,罗尔斯在哲学研究方法上深受分析哲学的影响,而在实质观点上比较倾向于一种混合了直觉主义与功利主义的观点。当时,情感主义由于其结论的极端性质,由于它实际上含有否定和取消伦理学理论研究的非认识主义倾向,因而在伦理学界并不流行,尽管伦理学家们也受到情感主义某些观点的深刻影响,但对作为一个整体的情感主义他们还是拒斥或者回避的,故而在伦理学领域,尤其涉及实践行为的领域,盛行的主要还是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
功利主义的吸引力主要在于它强调道德与利益的结合,肯定人类幸福的价值,在理论上也提出了一个能解决道德争纭和分歧的根本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然而,它难于解释追求个人最大幸福的个人怎么能被引导到追求公正福利,它的有些结论也常常和人们直觉到的正义观念相忤:比方说它为了最大功利可能容许对某些个人权利的严重侵犯,至少,这种侵犯在理论上是可行的。而当时直觉主义的优势正是在权利不容许任意侵犯这样一些直觉观念,强调人在道德方面的崇高,而不把人仅仅看成是快乐的追求者,并使“正义”独立于“好”,使道德正当不依赖于幸福和利益,肯定了正当、义务这样一些基本道德概念的独立自足性质,但它在方法论上却容有一批不可再追溯的直觉信念,没有可据以解决分歧和安排次序的根本原则,故而不能对人们的实践推理的结构做出清晰的描述。
罗尔斯可以说在实质结论上与直觉主义较接近,而在方法方面却不满意直觉主义而倾向于功利主义的单纯明晰,但是,功利的最终标准在他看来肯定是不可取的,现有的问题是:通过一种怎样的方法来结合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的各自优势并避开它们的缺陷呢(而且这种方法又不宜是功利主义与直觉主义的简单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