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正义原则能以这种方式看待是一重要的事实:它说明正义的要义是公平,这种公平又联系于人们所说的“公平游戏、公平竞争、公平交易”中的公平。罗尔斯实际上把人们选择正义原则的活动看成一种“总值非零”的合作游戏(a non-zero-sum cooperative game),个人就是这种游戏中的游戏者,旨在达到一种全体一致的协议,而在罗尔斯看来,两个正义原则就是这样一种协议,就是这一游戏的结果。据此,罗尔斯认为自己寻找到一种合理的联系个人与共同目标的方式,并且显示出一种强烈的说服力:即使你们是追求自己利益的个人,只要你们有理性,按照合理的规则推理,你们就能达到这样一个普遍同意并具有实质内容的道德原则。“正义被设想为有理性的自利主义者的一种协约”。
我们在此不欲详论罗尔斯在引出两个正义原则时受博奕论影响所提出的论据。而只是想比较罗尔斯正义论的这一雏形与其成熟形态的基本不同点:第一,在此,正义的对象还不像后来那样明确一贯,还没有明确提出社会基本结构这一概念;而“实践”的概念是含糊的,另外,罗尔斯还不认为自己提出了一种正义理论,而只是一直做分析正义概念的工作。第二,对正义原则的表述还是说“对所有人有利”,还没有提出“无知之幕”的观念,其论述工作还体现出罗尔斯受到博奕论而非契约论的强烈影响和启发。罗尔斯说:“如果愿意,一个人可以把正义原则看作一种最高层次的‘游戏’的答案,这种游戏按照一定的程序,为后面所有的其特点不可预知的具体游戏建筑论证原则。”这一游戏是很特殊的一种,它的意义在于其各方面的要素表现了正义概念各层面的内容。罗尔斯在此还没有用契约论的“原初状态 ”来统摄他认为合理的各种假设条件,而是谈到一种最高层次的游戏,在此选择原则和各方更像是一场游戏的参加者,而不像是订立契约者,对这种游戏的看重,说明罗尔斯似乎通过一种价值中立的工具理性,一种详细论证和普遍衡量的合理选择规则,来达到对实质性道德原则的选择,罗尔斯后来转而更多地使用契约论的论据,但这一根本动机并没有改变。这一想法是有吸引力的,虽然能在多大程度上成功还存在许多争议。
2.“分配的正义”(1967)
我们上面展示了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一种形态,而这一形态至少要遇到两个最明显的困难:一是在背景条件的假设中,选择各方的面前还没有落下对自己的情况一无所知的帷幕,而如果他们知道得太多,他们就可能都想使原则适应自己的特殊情况,从而不能达成协议;另外一个困难是,当谈到不平等只在对所有人有利才是可允许时,实际上存在好些个对所有人有利的方案,这样仅仅说对所有人有利就不能排定它们的次序,从而不能在它们中选择一个最合适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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