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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原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5期**

    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这种联系具有事实性质。但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不仅是一个事实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一个法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从事实和法律这两个方面加以考察。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作为一种事实的性质而存在的。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在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指导下,对于事实因果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然而,由于没有从价值层面上研究法律关系,因而使因果关系理论纠缠在必然性与偶然性等这样一些哲学问题的争论上,造成了相当的混乱。我曾经提出因果关系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判相统一的观点,认为作为行为事实的因果关系只有经过价值评判才能转化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关于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与偶然性之争,曾经是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垄断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话语权。关于这场争论的主要内容,可以参见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6页以下。关于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与偶然性及其统一的论述,参见拙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 ,第74页以下。**我国学者提出因果关系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判相统一的观点。***参见拙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第91页。这里的价值评判,是指法律评判,即强调因果关系在具有事实性的同时,而且具有法律性。关于因果关系的法律性,我国学者指出:因果关系的法律性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指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刑法性质,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内容,这是刑法因果关系的根本前提。就是说因果关系是刑法上的概念,既非自然科学的概念,亦非单纯事实上的概念,一定的危害结果虽在哲学上能证明起因于一定的行为,然而,它还必须具有刑法的性质。由于这一总的前提的限制,决定了刑法因果关系法律性的第二层含义,就是刑法对这种因果关系的主观选择性。具体地说,立法者通过选择,来确定刑法因果关系的对象范围和内容等。参见樊凤林主编:《犯罪构成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第57-58页。**这些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跳出了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窠臼,对于正确理解刑法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因果关系的考察,二元区分的观点是引导我们摆脱因果关系必然性与偶然性的聚讼的唯一途径。这一点,我们也可以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因果关系理论中得到借鉴。英美法系刑法理论经中,存在一种双层次原因学说。双层次原因,就是把原因分为两层:第一层是“事实原因”(cause in fact),第二层次是“法律原因”(cause in law)。事实原因这观念建立在直观基础上,由“but -for ”公式来表达,即“如果没有A(B、C……)就没有,则A(B、C……)就是已发生的事实原因”。这个公式并不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定义,只是因果关系理论的一个基础层次。法律原因是为了弥补第一层次的缺陷,限定事实原因和范围,从事实原因中筛选出一部分(即法律所关注的那部分)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第一层次是第二层次的物质基础,第二层次不能超越第一层次,第二层次是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因素。*** 参见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版,第64-65页。**在上述双层次原因中,事实原因与法律原因的分立,为刑法因果关系的正确解决提供了基础。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在条件说的基础上,提出相当因果关系说,由此形成存在论的因果关系与价值论的因果关系。*** 我国学者指出,条件说关于条件是否存在的存在论的因果概念,必须与刑法意义上具有重要性的价值论的因果关系的概念区别开来。存在论的因果概念的评价是关于因果关系存在与不存在的评价。关于因果关系在刑法意义上具有何种重要性的评价,是指已确定了因果关系的存在,进而论及因果关系在刑法意义上的评价问题,亦即涉及到犯罪构成要件的各个方面的要件要素的评价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是以条件说的因果关系为基础,相互结合,形成了比较切合实际的价值论的因果论。这是现代刑法学具有代表性的。为一般刑法学者所承认的。条件说解决了具体的或个别事物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把一因果关系通过价值论升华为刑法犯罪构成的相当因果关系论。参见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93、295页。**尤其是客观归咎概念的提出具有重要意义。客观归咎又称为“结果的客观归罪”(imputazione oggettiva dell event)。***“结果的客观归罪”是根据刑法的需要来限制刑法中因果关系存在的范围。意大利学者指出,这种理论产生于刑法制度中没对因果关系作出一般规定的国家(在德国刑法典中没有任何关于因果关系的条文)。简而言之,将刑法中的原因行为归结为被保护法益“风险的增加”(aumento di rischio)是“结果的客观归罪”的基础;这种风险的增加因一系列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要件而具体化,并在结果发生时达到顶峰。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页。**客观归咎的理论框架中,客观构成要件的考察上应该从两个层次上进行:考察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和考察结果的客观归咎。***客观归咎的第一步,是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客观归咎理论所要回答的问题是,哪些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客观归咎理论所要回答的问题是,哪些具有因果关系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联系并应当如何加以认定与解决。根据客观归咎理论,可以归咎于一个行为的结果,只能是这一行为给保护对象造成了法律禁止的危险,并使这一危险现实实现在了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之中。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页。**因此,客观归咎理论,使大陆法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呈现出双层次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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