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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原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5期**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条件与原因不是从性质上去加以认定,而是根据概率作出判断,从而提出了所谓疫学的因果关系。***疫学的因果关系,又称为推定的因果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情况,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证明但被认为是非常可能的,这类因果关系被称为推定的因果关系,譬如疫学上的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可以确认其他原因不会导致这一结果,那么这一因果关系同样是可以作为目前已认识的法则而加以认定的。这一观点尽管在学术上争议较大,但它的适用性已经被许多国家法院的判决所肯定。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1-52页。**所谓疫学的因果关系,是疫学上所采用的因果的认识方法,某因子与疾病之间的关系,即使不能够从医学、药理学等观点进行详细的法则性的证明,但根据统计的大量观察,认为其间具有高度的概然性时,就可以肯定因果关系。***参见[日]大眆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4页。**疫学的因果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据概然性大小,即概率高低来判断因果关系的。*** 我国学者储槐植提出一个半因果关系的观点。一个因果关系是指必然因果关系;半个因果关系是指一部分偶然因果关系。至于一部分偶然因果关系应当根据概率高低来确定。高概率的偶然因果关系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参见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 社1997年版,第263页以下。这种观点在根据概然性(概率)高低判断因果关系这点上,与疫学的因果关系具有同工异曲之妙。**当然,疫学的因果关系主要适用于公害犯罪等场合。*** 在论及公害犯罪的因果关系时,日本学者指出:关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是要根据流行病学的方法去认识某种物质所造成的某种危害的盖然性,如能加上动物实验数据,并备有其他盖然性的补充资料,就可充分断定因果关系了。总而言之,就科学证明而言,在确认因果关系时,如能确定某种物质就是某种病患的原因的结论,并把这一结论认为一条法规,也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再去追究为什么会是这样,也没有必要再去从严格的生理学或药理学上寻找证明印证这条法则的正确性如何了,只要从流行病学上能证明这种物质的有害性,大体上也就可以认定了。参见(日)藤木英雄:《公害犯罪》,丛选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2页。日本学者认为疫学的因果关系是在未知问题的法律领域对相当因果关系说的适用。因为既然在社会观念上已经认识到某事实与某事实之间具有高度概然性的联系,就不妨肯定其间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参见[日]大眆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5页。我认为,疫学的因果关系是建立在统计资料基础之上的,高概率是一种客观事实,而非社会观念的认识。同时,疫学的因果关系不能认为是对相当因果关系的适用。**疫学的 因果关系在刑法上的出现,表明在某些领域中,由于人们认识的局限性,难以作出科学意义上的因果判断,从而以可观察的统计资料显示的概然性为标准,判断因果关系之存在。
    条件说与原因说,都为刑法因果关系提供了事实基础,同属于事实因果关系的范畴。而我国刑法中讨论的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之争,实际上是以一种更哲学化的语言重复着条件说与原因说之争。偶然因果关系实际是在一定情况下承认条件说,*** 我国学者指出:偶然因果关系就是条件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参见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6页。又如,我国学者指出:在我国刑法中,原因有等级、层次之分,即除了根据之外,条件也是原因,尽管是非根本性、非决定性的次要原因。参见李光灿等:《刑法因果关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05页。**意在表明必然因果关系说将因果关系限制过窄的缺陷。我认为,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与偶然性是哲学上也是一个难以厘清的问题,不如条件说与原因说的讨论更加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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