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现行银行信贷法律保障机制的缺陷

  如依《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第40条)。我们认为这一规定不尽合理,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不仅未贯彻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商事立法原则,也反映了我国对债权人、特别是银行债权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而且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早已把抵押分为转移所有权的抵押和不转移所有权的抵押。前者可使债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不用通过法律诉讼就直接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这对于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减少交易费用和诉讼费用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我国目前不仅具备借鉴上述规定的客观条件,而且迫切需要借鉴上述规定。
  又如在抵押贷款中,银行为了简便手续,已经大量采用最高额抵押的方式,但依据《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在四大国有银行向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的过程中,大量最高额抵押债权被转让,当然转让后抵押合同自动失效,但是这给资产管理公司清收贷款带来了很大困难。
  关于权利质押,《担保法》的规定过于简单。股票质押和股份质押贷款在商业银行中已呈上升趋势,应当将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再加完善。如未规定有关权利质押的登记部门。另外,“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如果银行愿意承担可期待权利风险的话,也应该承认该股份质押有效。                            
  (三)消费立法欠缺。
  消费信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信贷手段促进消费品购销的重要方式。消费信贷对于刺激个人消费需求并以此带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各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悄然兴起,尤其是最近两年,各行消费信贷业务增长迅速。业务量最大的是住房抵押贷款,紧跟其后的是汽车消费贷款,其它高档耐用品消费贷款也在兴办之中,可以预见,我国消费信贷市场前景广阔。
  与信贷批发业务不同,消费信贷作为银行的一项零售业务,其贷款对象、操作程序、贷款担保等都有其独特之处。正因为此,世界上许多消费信贷业务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如美、法、英等国都制定有专门的消费信贷法。我国发展消费信贷有以下方面需要法律予以规范:
  1、健全个人信用制度。消费信贷的贷款对象是自然人,消费信贷是负债消费,与企业贷款一样,银行应对自然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评级,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对自然人的身份、个人资产、收入来源、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的制度,没有个人财产破产制度,另外,我国个人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银行难以准确评估自然人的实际收入水平。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不利于消费信贷的开展。
  2、完善个人消费信贷担保法律制度。关于自然人贷款担保,我国并无专门法律予以规定,消费贷款担保适用《担保法》。但自然人贷款担保与企业贷款担保有许多不同之处,如由于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保证方式很少在消费信贷中被接受。一般采取抵押和质押。但住房贷款需办理抵押登记,高额的评估费、保险费、公证费等又增加了个人负担。相对来讲,存单质押是最为消费信贷银行所欢迎的。银行所接受的担保方式的局限性,也制约了消费信贷的发展空间。
  3、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不足,覆盖面窄,相应法规层次低。据统计,我国目前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人约有1.5亿,只占总人口的12%,绝大多数人要自己负担自己的健康和安全。一旦失业或遇有重大疾病,给居民生活所带来的困难可想而知,不能免去这些后顾之忧,势必影响消费信贷的推进。
  (四)企业退出市场立法亟待完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