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银行信贷法律保障机制的缺陷
王海瑛 张岚
【全文】
[摘要] 信贷风险可诱发金融危机,信贷法制建设当为金融法制建设重中之重。本文针对我国目前信贷法律立法现状,从信贷运营宏观法制环境至微观法律实证缺陷进行了分析。建议我国应从多方位入手完善信贷法律保障机制。
[关键词] 信贷风险 法律保障
导言
金融业是一个经营特殊商品的高风险行业,信贷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诱发金融危机。在我国现行分业经营的金融管理体制下,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大约70%左右的金融资产是银行贷款,信用风险问题十分为突出。[1]因此,能否在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实现对银行信贷风险的有力控制是关系到我国商业银行生死存亡的大事,也是关系到我国金融业和经济健康发展的大事。而从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的现状来看,高比例不良信贷资产的普遍存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酝酿着潜在的金融危机。许多业内人士也认为,从技术上讲,国内有的商业银行已濒临破产边缘。[2]
入世以后,日趋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使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问题更为突出。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现代市场经济从建立到完善的全过程,几乎每前进一步,每一个环节的转化,都离不开法律的促进。[3]因此,我国现行银行信贷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维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和提高中国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无疑具有根本性意义,且理应成为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
本文旨在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析我国现行银行信贷法律保障机制的缺陷,并试图找到解决办法。由于商业银行是我国银行业的主要经营主体,因此本文将主要围绕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展开论述。
宏观层面:基础运营环境的法制缺陷
(一)良好信用环境的欠缺。
信用一词源于拉丁语Credera,意为信任。经过演变,现在已具有了丰富的内涵。它是既包括道德领域,也包括经济领域的范畴。从道德领域讲,信用通常表现为一个人或单位诚实守信,遵守诺言。从经济意义上说,信用是以一定的经济标的物为内容,以借贷为特征的经济行为。而所谓信用环境,则是指各种信用形式所体现的信用关系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领域中按照信用契约所实现的程度。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表明,良好的信用环境是市场经济有序化的重要条件,是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的重要保证。[4]
从银行的角度讲,判断其是否处于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中可从两方面加以判断:一是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的比重。如果银行处在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当中,则银行会发放一定的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的比例会有所降低。反之,信用贷款只会占极小的比重甚至没有;二是从不良资产的在银行信贷资产中所占比例来看,不良资产比例越高,信用环境就越差。从以上两方面来看,很显然,我国银行业所处的信用环境另人堪忧。
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名誉所长赵海宽先生分析,社会信用严重恶化,对我国经济发展至少带来三大消极影响:首先是使企业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能正常进行。由拖欠导致的连环拖欠,破坏了信用,扰乱了经济秩序,使企业资金周转受阻,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其次,信用恶化使银行业务无法正常进行。借钱不还,银行还怎敢放贷!如果任由这种状况发展下去,银行由不敢正常放贷到不敢吸收存款,那么银行的生命就该终结了。第三,没有信用,虚拟资本就无法产生和发展,市场经济也就不可能向高级阶段发展。虚拟资本完全是社会信用的发展,没有社会信用,债券、股票就不可能产生,交易无从谈起,各种衍生金融工具也就不可能产生。[5]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信用环境提出了愈来愈高的要求,而我国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却远远落后于这种要求,建立和健全国民经济的信用体系就成为当务之急。我们认为,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不仅具有道德和经济领域的范畴,更具有法律领域的范畴。因此,除了需要以教育手段普遍确立这一道德规范,更需要用制度和法律的力量来保证。首先,政府机构要转变职能,实现依法行政,为良好信用环境的创建在全社会树立榜样。目前,政府要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突出问题。其次,政府要清除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并抓紧新的立法工作。再次,政府要坚持整顿与建设相结合,要把整顿经济秩序与严惩犯罪分子、反对腐败紧密结合。在依法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要把基本道德观念的要求融入有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政策中,不断推动良好信用环境的形成和完善,并在全社会形成讲信用的良好道德风气。
(二)分业经营体制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