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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司法实务考察

  在得出本问题的调查结论时,笔者感到异常的惊奇。因为在上述特殊案件和特殊情况下,中国法官无论是把握其证明标准的总体思路,还是对具体案件的认定方法,都与国外法官的相关司法实践不谋而合,有的典型案件还惊人地相似。这说明国内外司法实践遇到的问题有相似的地方,法官对案件的处理也有其共同性,中国法官的司法实践也不乏有先进理念的闪光。但遗撼的是我们比较缺乏系统的总结和研究,以至于一些处于蒙胧状态的进步的司法理念得不到发现、提升和肯定;而有些作法又很少有人去研究和论证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这又导致理论和立法不能很好地指导、引导和规范实践。
  七、证明标准的判断是一个综合而复杂的过程
  如前所述,证明标准的判断是所有在案证据综合证明力的判断,所以它是一项综合、复杂的工作和过程。首先,它是在多个证据基础上对多种因素的综合判断。法官首先要对个证的可采性和证明力进行认证,在此基础上还要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最终判定全部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这一切无疑是一个复杂的推理和判断过程,有时甚至可以说是非常的艰难的工作。有一个房屋产权纠纷案件,原告提供了证明力很强的双方签订的《建房合同》和《租房合同》两份书证,并提供了诸多证人证言佐证。法官审查认定这些证据时进行了复杂而艰巨的工作:一是查明《建房合同》中甲乙双方及在场人的签名均为原告自己书写;二是核实了多个证人证言,其中有的是不清楚事实真像作证,有的盲目在原告提供的合同上签字等,从而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不予确认;三是根据原告提供的卖房(给第三人)公证书载明卖的房为82年所建的内容和其他相关证据,推定83年所建的争议房为原告代被告所建;四是《租房合同》是原告采取欺骗方式让被告之女代被告签字。在大量复杂的核实和判断工作后,法官作出原告提供的证据虚假,因而事实虚假的结论。
  其次,部分案件由于证明对象的不单一决定证明标准的判断也在两次以上。在被调查的44个刑民案件,就有9个案件涉及两个以上事实的认定,最多的达到16个(16次抢夺)。由于每一个事实的认定都需要达到各自的证明标准,因而可以说调查案件中就有20.5%的案件,法官需要进行不止一次的,甚至是若干次的证明标准的判断。这其中有全部达到证明标准的,有部分达到证明标准的,因而出现法官对有的案件多个事实全部认定,有的案件则只对部分事实认定而对其他部分事实则不认定。这无疑也增加了案件证明标准判断和事实认定的复杂性。
  八、调查结语
  证明标准尽管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它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我们几乎是近几年才涉及这个素语。但这不等于说中国没有这方面的司法实践和问题,相反,调查结论显示,我们在认定事实上所作的大量工作,到了最后环节,实质上就是对证明标准的评判和把握问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根据在案证据能否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也有大量的数据和实例显示,我们在把握证明标准方面有大量的经验和成功的实践,其中不乏先进的司法和诉讼理念,也不乏和国外法官不谋而合的司法实例。但遗撼的是,我们缺少系统的理性思维。从法官来说主要凭借经验来处理不得不涉及的相关问题,但几乎没有这方面的理论概念和进行有意识地操作,实践中的证明标准问题很大程度上处于盲目和随意性状态;从理论研究来说对证明标准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而且很少有人对相关司法实践进行深入调查和总结、提练,以指导、引导和规范司法实践,这也导致司法实践缺乏相应的理论支撑和指导;从立法来说,也与司法实践脱节,规定也不明确,以至于学者和法官对其相关规定是否属于证明标准以及如何规范证明标准都存在不同的认识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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