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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司法实务考察

证明标准司法实务考察


胡建萍


【全文】
      证明标准问题之司法实务考查
       胡建萍
  
  证明标准指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认定案件事实,也就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最低证明要求。可见证明标准问题是司法实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过去我们无论在立法、研究,还是在司法活动中都很少有意识地去关注这个问题。但是,从司法过程来说,法官审案必须首先要查明事实,而事实是否查明必然就有一个评判标准和界限的问题。可见,无论我们关注与否以及关注的程度如何,证明标准问题都不以我们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于司法活动之中。笔者最近查阅了134个案件(其中刑事60件,民事63件,行政11件),对司法实务中的证明标准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剖析和调查,对其现状作一个比较全面和具体的描述,以期能推动证明标准问题的研究和证据制度的改革。
  一、证明标准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前面从一般性认识上提到了明证明标准问题应当是非常重要的,但实际情况怎么样以及重要的程度如何?有一组数据可以比较具体和直观地回答这个问题。在笔者调查的134个案件中,涉及需要在分析、判断若干个证证明力基础上综合对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作出评价和判断的就有121件,占90.3 %。其中刑事案件占98.3%,即60个刑事案件中只有1件由于证据过于充分,法官对其是否达到认定案件事实的程度未加任何评价;民事案件占81%,即63件案件中有12件或者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完全无争议,或者由于当事人自认和法官推定,不需要再对证据及证明程度作分析和判断;行政案件则是100%的进行了证据及证明程度的评判。上述情况实际上是相关法律规定在实务中的体现,因为刑诉法第46条规定了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证据;而行政诉讼法32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所以认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必须要有证据;只有民事案件法律没有规定必须有证据才能定案。还有一组调查数据也很能说明问题。笔者所在的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两年间讨论的379件个案中,就有308件研究讨论的重点是分析所收集的全部证据能否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问题,占讨论案件数的81.3 %;而该中院所辖的20个基层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两年间讨论的与证明标准问题密切相关的案件事实的平均案件数占讨论个案总数的36.2%,其中最高的为100%,即每个案件都是在讨论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再讨论法律问题,最低的也占18.7 %。上述调查结论足以充分表明证明标准问题在法官和法院断案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可以不夸张地说,没有证明程度和证明标准的评判工作,审判工作就几乎完全失去了基础,成了空中楼阁。可见我们关注和研究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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