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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司法实务考察

  四、证明标准与单个证据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每个证据都要对案件事实起不同程度的证明作用,而证明标准是在对单个证据证明作用分别分析认定的基础上,对在案全部证据是否能够达到认定案件事实的最低限度的证明要求的综合判断。可见,证明标准的判断和个证证明作用的判断既不完全是一回事,但二者又有着密切相关的联系。从调查情况来看,这种联系表现在以下方面:
  ——证明标准与证据数量有一定联系。以44个被调查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为例,每个案件的平均证据数为12.75个,10个以上的有26件,占59.1%,最多的达到44个,最少的只有2个。其中刑事案件个案平均证据数量又多于民事案件,前者为14.24 个,后者为9.87 个。这一方面表明证据的数量是达到证明标准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条件和因素,但同时也表明二者并不成正比例关系,即不是证据越多证明标准就越高,证据越少证明标准就越低。虽然从上述数据看,大多数情况下证据数量与达到证明标准有直接的关系,但也不尽然,因为有5个案件,从证据数量说就有8个到17个之多,但却都没有达到证明标准而被法官判定证明的事实不成立;而只有2个证据的一个民事案件和4个证据的一个刑事案件则绝对是达到了证明标准。因此可以说,证据数量虽与证明标准密切相关,但绝不能得出其对认定事实起决定作用的结论。
  ——证明标准与个证的证明力大小有实质性的联系。调查结果显示,第一,80%左右的案件是否达到证明标准,书证和鉴定结论这两种证明力较强的证据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如在一个名誉权纠纷案件中,证人袁某某多次(包括在法庭宣誓作证)证明原告领取奖金的事实存在,但笔迹鉴定结论是奖金发放表上的签名不是原告亲笔。法官据此认定,在两种证据内容发生冲突时,本院采信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没有签字领钱,因为鉴定结论的证明力高于证人证言。在另一个刑事伤害案件中,被告人辩称被害人眼部受伤系跌倒而非自己加害所致,但法官根据被害人眼部伤系挫伤的鉴定结论,认定被告人辩解不成立。第二,法官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对是否达到证明标准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大。在调查的案件中,虽只有5件案件法官主动调查取证,但其证明力都得到了确认。如一起民事离婚案件,法官主动调查了3个关键证据,虽双方对这3个证据存在不同异议,但法官认为他们均未对异议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否认或说明,所以以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上述可见,单个证据的可信性越高就越容易达到证明标准,因为这越容易使法官相信其证明的事实是真实的。换句话说,证明标准实际上依证据可信的价值而定,而与证据数量没有实质性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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