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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法规咨询

回答数:1 浏览:390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新劳动法最后一条是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什么意思?是否解释为新劳动法颁布前签定的合同,在颁布后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如不愿与用人单位续签,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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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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