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判决是否正确

回答数:3 浏览:92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我们十人合伙买了一栋房,由于管理发生纠纷,决定按面积分管,确定了每股应分管面积。该房有13个铺面,每个面积不等,决定先分管10个余三个共租,租金写明是“按股份分享租金”并签了协议。房屋的租金分配时,对该句产生歧义,少数人认为:协议中确定了股份面积,租金应按每个人分管后所剩面积,在共租的房屋内的比例分享。并举证了当时立协议人签名的会议记录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做了质证。多数人认为:既是按股份分享,不管前面分多分少,共租租金应平均分,无证据证明其主张。起诉后未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人证言证明应平分租金。但证人不出庭质证。少数当事人认为:不质证其证据无效。法庭认为证言由法庭取证,无需质证。对少数人提供的会议记录不置可否。并用《物权法》97条及[高院贯彻《民法通则》意见]55条前半段,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认定租金平分。这样判决合法吗?经多数人表决,就可以剥夺公民物权吗?少数人该如何维权?
其他回答
可以上诉。
回答:2010-3-2 22:44:19
可以依法进行上诉。
回答:2010-3-2 22:44:19
问题不明,请出示判决
回答:2010-3-2 22:44:19
  • 相关提问
快到期问题
发表提问
推荐律师
喻远军
四川成都律师
电话:028-89092496
手机:13658070317
地址:成都市石灰街6号815室
乐承信
重庆万州律师
电话:133-10269989
手机:13310269989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316号(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
罗莉
四川德阳律师
电话:0838-2231861
手机:13990285028
地址:德阳市建设花园一楼仁竞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10 法律问答--法搜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90428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