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中期抽查是试点工作全面启动后,由省林业厅组织的业务抽查,抽查的内容主要为作业设计或工作方案的执行情况、工作进度和工程质量。
省级检查验收。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于12月组织对各试点单位的试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将作为该单位是否继续保留试点单位资格的依据。
五、林木良种补贴试点资金的使用管理
试点县市林业局和财政局、试点单位的工程和财务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协调,切实做到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紧密结合,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一)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良种培育、采集、处理、检验、贮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撑、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和必要的数据处理设备购置费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主要对国有育苗单位用于使用良种,采用先进技术培育良种苗木而增加成本的补贴。补贴资金不得用于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支出及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费用支出。
(二)补贴资金的拨付
良种基地补贴资金在省林业厅对各项目单位作业设计进行批复后,提请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下达至试点县市。试点县市财政局在收到试点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试点单位。
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在省林业厅对各项目单位工作方案进行批复后,先期下达至试点县市。 12月10日前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试点单位的试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后,县市财政局根据验收意见在12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三)补贴资金的会计核算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培育良种苗木的国有育苗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补贴资金要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设置“拨入专款-林木良种补贴”和“专款支出-林木良种补贴支出”科目核算。承担试点的生产单位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应在“项目支出”经济科目下设置“林木良种补贴”辅助账,按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设置“拨入专款-林木良种补贴”和“专款支出-林木良种补贴支出”科目核算;补贴支出也可以通过“营林生产支出-林木良种补贴支出”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