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人员暂缓聘用(聘任)和雇用:
(1)正在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待有结论后再确定是否聘用(聘任)和雇用;
(2)经组织批准,因外派、挂职等原因不在岗的,返回后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经组织批准,因自费学习不在岗一年以内的,返回后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一年以上的按职员管理办法有关解职待聘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经指定的医疗单位或鉴定机构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缓签期内保留原有编制,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暂缓聘用(聘任)和雇员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国人部发〔2004〕63号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聘用(聘任)和雇用的程序和方式。
人员聘用(聘任)和雇用原则上先开展领导班子成员聘用(聘任),再组织其他人员聘用(聘任)和雇用。在确保平稳的前提下,与优化领导班子和队伍的组织配备相结合,分别采取直接聘(雇)用或者竞聘的方式进行。
1.列入医疗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数管理的人员,任期未满的直接聘用(聘任),由主管部门与其签订职员聘任合同和职位聘任协议书,聘任期为本届任期的剩余时间。任期届满的须重新聘任,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以内(含两年)的,除个别主要业务管理骨干,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卫生行政部门请示市、区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可暂时留任外,其余人员只办理职员聘用手续但不再聘任领导职位,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按不低于原职务的工资待遇享受至退休。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本人自愿的,可办理提前退休。
2.除暂缓聘用(聘任)人员之外,现在编干部全部办理职员聘用(聘任)手续,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职员聘用合同。没有适合的职员职位时,也应签订职员聘用合同,有关工资福利待遇,按职员管理办法有关解职待聘规定执行。但在工勤岗位工作的,按只出不进的原则逐步消化,今后这些岗位的新进人员按雇员招聘和管理。
3.现在编工人身份人员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满5年的,在本单位职员职数许可范围内,可直接办理职员聘用(聘任)手续,不愿聘用为职员的签订雇员合同;职员职数不足的,应采取竞聘的方式聘用为职员;如竞聘不上职员职位的,则签订雇员合同或进入后勤服务企业。其他在编工勤人员全部签订雇员合同或进入后勤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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