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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各单位的工资分配办法和各职位的工资标准,按管理权限,经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区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四)完善管理监督机制。

  1.实行院长负责制,法人代表任职中期和离任时,要严格执行审计制度。

  2.实行议事规则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

  3.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各单位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核量化标准》、《工资分配方案》等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本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以建立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

  4.实行公示制度,对公开招聘的职位、条件、数量、拟聘用人员名单以及拟聘任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5.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医疗服务项目、药品价格以及住院费用清单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医疗服务中的乱收费、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科室承包等不正之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

  (五)改革社会保障体系。

  职员和雇员的社会保障分别按《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深府〔2004〕168号)和《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执行。

  五、现有人员的聘用(聘任)和雇用

  (一)聘用(聘任)和雇用的范围。

  各医疗事业单位2004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编在岗人员,未按职员制、雇员制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的,均应办理首次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2005年1月1日后已办理职员聘用备案手续及2004年8月1日之后已办理雇员雇用备案手续的人员,不再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已签订聘(雇)用合同和聘任协议书的继续有效,未签的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补签聘(雇)用合同和聘任协议书。

  以下人员不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

  1.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在编干部和工人,不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分配适当工作,保留原有编制和工资福利待遇至办理退休。

  2.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深府〔1994〕141号)提出辞职或符合辞退条件的人员,不予聘用(聘任)和雇用,按规定办理辞职或辞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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