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组织开展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监测工作,落实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年度报送制度,继续开展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
(五)稳步实施墙体材料革新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到2010年底,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比例达到80%,市(县)城区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三、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管和考核
(一)严格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建筑节能作为一项重要而长期的工作,已经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要综合协调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关事项,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形成协调配合、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对市县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将作为省对市(县)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激励性转移支付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调控作用。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加大建筑节能资金的投入,重点支持新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三)强化全过程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建筑节能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及备案、房屋销售等各个环节和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的全过程。在规划审批阶段加强对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的审查,为建筑节能设计达标奠定基础。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设计监管,重点加强施工图审查的备案管理和设计变更管理。所有建筑工程必须实施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并在项目所在地墙革节能办进行备案。涉及建筑节能的设计变更必须送原审查机构复审,并重新备案。严格建筑节能施工环节的监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节能标准在施工阶段得到有效实施。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在施工阶段和预(销)售阶段对节能措施信息的公示制度,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主要节能措施。房屋产权人、房屋使用者、物业管理机构要加强房屋交付使用后对建筑节能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避免在使用中造成建筑节能设施的损坏。
(四)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力度。充分发挥专项基金在建筑节能、“禁实”、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与应用中的积极作用,对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科研项目和示范项目,要加大专项基金的扶持力度。对于建设过程中按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通过建筑节能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按规定返还所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五)落实国家对利废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凡取得《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6号文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的墙体材料产品,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