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抓好同类和关联产业集聚。增强骨干企业的凝聚力和辐射力。重点支持特色工业园区内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骨干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提升产品优势,打造产业集群的龙头。注重培育对特色工业园区发展具有先导作用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企业,推进与园区主导产业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以及相关产业配套发展,推进同业集聚和产业协作。鼓励产品市场前景好、有一定技术开发能力和有技术创新内在要求、成长性好的企业优先进入特色工业园区。采取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迁入与迁出相结合等措施,促进同类和上下游企业聚集。要按照特色工业园区规划要求,鼓励不同地域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逐步向特色工业园区转移,引导市、县城区内工业企业,按照主导产业方向,利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机遇,逐步向特色工业园区转移。对进行异地迁移企业的税收分成,由原项目所在地和迁入项目的特色工业园区协商解决。建立健全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加快淘汰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积极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对符合国家循环经济政策的园区和企业,运用省级节能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对已入园的企业,凡是与该园区的特色不符,或者对其主导产业有影响的都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向所属特色工业园区转移,推进园区产业的专业化和特色化。迁入我市省级特色工业园区的企业,在处置原房地产时,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审核后免征土地增值税;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照顾。
(六)完善园区金融支持体系。支持在特色工业园区设立以服务区内企业为主的各类金融企业及分支机构。单独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开发适应区内企业实际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开展信用贷款、集合类联保贷款,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行集合式企业债券,支持园区内企业利用股权、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实施特色工业园区企业上市支持计划,对有上市意愿、发展潜力较大的区内企业优先培训、辅导,进入辅导期的,享受省政府50万元的经费补助和市政府的支持政策。积极吸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园区内企业。省市创业投资基金向园区重点倾斜。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特色工业园区内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以上的,可以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创业投资企业向特色工业园区内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购买上市公司流通股票连续持有不满12个月的除外),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以特色工业园区为市场主体,整合土地、税收、财政等各种资源,构建 “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为主的信用结构体系,建立市场化、企业化、现代化的投融资平台,支持特色工业园区和区内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