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入推进、巩固规范阶段(2010年6月1日至7月31日)。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属地责任制的要求,针对辖区内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改进和加强有关工作的措施,巩固专项清理整治成果,防止违法行为回潮。
(四)总结评估、完善机制阶段(2010年8月1日至9月30日)。各成员单位对前三个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结合工作职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监管责任制度,做到纠建并举、标本兼治,通过日常监管措施持续巩固清理整治效果,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行政执法水平。
2010年10月,各级政府要组织对清理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整治工作不回潮、不反复。
七、清理整治工作措施
(一)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前置许可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减少审批环节和程序,提高办证效率。实行联合审批制,缩减审批流程所需时间,各部门应按照承诺的工作时限,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发放证照。农村偏远地区餐饮从业人员的体检按照省卫生厅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减免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凡涉及前置许可的部门,要一律实行阳光收费,并在现有基础上,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两年内,免收新申办个体营业执照登记费和副本工本费。对确实生活贫困、开业资本匮乏的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失地农民、残疾人、两劳刑释解教人员等从事餐饮经营的,前置许可各有关部门应认真落实国家和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减免各项收费。严禁随意增加收费项目,严禁搭车捆绑收费。
(三)实施分类管理,堵疏互相结合。要将“源头治理、堵疏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监管”的工作方针落到实处。对于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前置许可部门针对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疏导政策,帮助业主创造条件,改变自身状况,力争使其达到办理证照的条件。对整改后符合办证办照条件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周边居民反映强烈、信访矛盾突出的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在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的同时,可采取劝其搬离现址或转变业态等方式;对采取上述措施仍不服从管理的钉子户,要积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要妥善处理少数民族群众从事无证无照餐饮经营行为,发挥民族宗教部门作用,积极宣传民族政策,有效化解在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餐饮工作中执法部门与少数民族人员之间出现的矛盾。
(四)抓住重点区域,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对“农家乐”、旅游景点餐饮单位的卫生监管,督促其完善基本卫生设施,持证照经营,确保用餐食品安全。规范学校、建筑工地食堂和集贸市场内、交通运输站点及其周边、街头露天饮食摊点的食品安全管理。各级政府要规划部分路段区域,允许流动摊点集中经营,或按时段集中经营,建设“餐饮一条街”、“餐饮专业市场”、“餐饮夜市”等,由政府建好必要的基础设施,保障必要的卫生、环保要求,低价或无偿提供给贫困的弱势群体经营,引导小餐饮摊点入市规范经营。各级政府要拨出专项经费,在财力、物力上对弱势群体给予帮扶,使之达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要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和配餐帮厨,着力解决城乡居民食品消费不安全、不放心、不方便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