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将核查材料报市水运处,经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对审核合格的公司,由省交通运输厅在《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加盖“广东省水运管理年审专用章”。
(二)为确保经营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其上缴营运证审核期间,可由市水运处根据需要发给《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0 天(同时也不得超过2010 年4 月30 日)。
(三)认真做好水运基础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工作。此次核查应以在《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完成为主,删除或注销已退出水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和船舶,完善系统中服务业基本数据及经营情况,填写船舶管理企业所管理的船舶数据,并将核查结果统一录入《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做好有关水运基础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完善《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数据库,准确地掌握水运企业、水运服务企业、运输船舶等水运管理基本情况。
七、其他要求
(一)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合理安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二)通过核查工作巩固近年来的航运市场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参加核查或拒不接受核查的经营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三)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要继续与打击走私活动配合进行,对海关认定走私行为且证据确凿的,按照《广东省水路运输反走私领导责任制》有关规定处理。
(四)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达不到要求的,核查一律不得通过。严禁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禁借核查之机为无经营资格的船舶发放《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严禁将用于违章处罚的《船舶营运待理证》当作《营运船舶年审代理证》使用。
(五)加强对个体运输船舶核查工作。鉴于个体运输船舶核查率相对较低,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内河个体营运船舶的年度核查工作,强化综合治理,要将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核查的企业和营运船舶认真清理,将清理的有关情况及名单在本单位公众网站进行公告。
(六)彻底清查本辖区内服务业资本组成情况,将有外资成分企业营业执照、资本比例、批准文件及许可证等相关材料统一上报。
(七)将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核查的企业、营运船舶和被取消经营资格的公司或船舶资料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外,同时通报所在地工商、税务、海事等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