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格。重点核查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齐备、有效,在2009 年度有无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营船舶同时具有港澳航线和国内航线(内贸运输)的船舶按其相应航区作为内贸航线船舶统计处理,与国内航线(内贸运输)船舶统一填写《__年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上报;只有港澳航线及港澳内贸兼营的船舶单独统计核查,将统计核查结果填写《广东省水路运输经营港澳航线船舶汇总表》(附件4)上报。对核查合格的船舶,由核查机关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未通过核查的船舶不得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并要对其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应于2010 年7 月1 日前上报。要认真核查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限,2009年1月1日后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不得再接受委托经营。核查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人的经营许可证。
(四)核查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重点检查经营人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水路运输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落实情况等。
(五)结合本次核查,做好由部颁发今年到期的《水路运输许可证》统一报部换发工作。
(六)填写《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 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要严格按照《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见附件2)填写,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认真核对检查。
四、核查工作分工
(一)在斗门区内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到斗门区交通管理所(斗门区井岸镇井湾路657号,电话5212387)办理初审手续;
(二)在金湾区内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到金湾区交通管理总站(红旗镇广安路10号,电话7796633)办理初审手续;
(三)其他在珠海市辖区内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到市水运处(香洲梅华西路62号交通行政服务大厅,电话:2263181、2512098)办理核查手续;
(四)经部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批准从事省际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由市水运处负责组织核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核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部水运局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视情况参加抽查。
(五)中央航运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部属各打捞局,由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部救捞局将经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的下属企业材料汇总后,统一到部水运局或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