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实施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9〕7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实施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建立和实施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省财政厅 二○○九年四月)
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有关精神及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财政管理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从2009年起,将逐步建立和实施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委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各级政府的主要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履行公共财政职能的财力保障能力。
(二)主要目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以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主要目标,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事权,强化责任。县级基本支出属于县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以县级财政为责任主体。县级财政要加强自我约束,规范预算管理,切实保障相关部门、乡镇和民生政策支出。鼓励和支持州、地、市财政用自有财力增加对所辖县的转移支付补助。省财政要加强对县级财政的指导和帮助,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化、精细化的财政管理机制。
(二)奖补结合,突出奖励。省财政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对县级基本财力存在缺口的县给予适当补助,帮助县级财政弥补财力缺口,逐步形成“以奖为主,奖补结合”的激励机制。
(三)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采取“划分地区类别,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办法。充分考虑支出成本差异因素,合理划分地区类别,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支出标准;在保障范围和标准的制定、奖补资金安排等方面,既要保障县乡基层政府的基本支出需要,又要切合实际,力争用三年时间消化县级基本财力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