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设在船舶干舷甲板面中心线或尽可能靠近中心线处的固定走道,除挡脚板外,其技术规格和(e)中所列固定步桥的规格相同。在B型船(核准载运散装液货)上,当舱口围板和所设舱口盖的高度之和不小于1 m时,舱口围板可接受成为走道的一侧,条件是舱口之间装设两排栏杆。
(3) 如合适,上述(2)(c)、(d)和(f)中装置的许可横向位置为:
(i) 在或靠近船舶中心线处;或装设在位于或靠近船舶中心线处的舱口上;
(ii) 装设在船舶每一舷;
(iii)装设在船舶一舷,但每一舷应有供安装的安排;
(iv) 仅装设在船舶的一舷;
(v) 装设在尽可能靠近中心线的舱口的每一侧。
表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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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核定的 ┃按照核定干舷的类型可接受的装置***(注***:) ┃
┃ ┃ ┃ ┣━━━━━┳━━━━━━┳━━━━━━┳━━━━━━┫
┃船舶类型 ┃ 船上通道的位置 ┃ ┃ ┃ ┃ ┃ ┃
┃ ┃ ┃ 夏季干舷 ┃ ┃ ┃ ┃ ┃
┃ ┃ ┃ ┃ A型 ┃B—100型 ┃B—60型 ┃B和B+型 ┃
┣━━━━━╋━━━━━━━━━━━━━╋━━━━━━━╋━━━━━╋━━━━━━╋━━━━━━╋━━━━━━┫
┃除油 ┃1.1通往船中居住舱的 ┃≤3,000 mm ┃ (a) ┃ (a) ┃ (a) ┃(a) ┃
┃船*、化 ┃通道 ┃ ┃ (b) ┃ (b) ┃ (b) ┃(b) ┃
┃(注*:) ┃1.1.r尾楼和驾驶台之 ┃ ┃ (e) ┃ (e) ┃(e)(i) ┃(c)(i) ┃
┃学品船* ┃间,或 ┃ ┃ ┃ ┃ (e) ┃(c)(ii) ┃
┃(注*:) ┃1.1.2 尾楼和甲板室 ┃ ┃ ┃ ┃(f)(i) ┃(c)(iv) ┃
┃和气体 ┃(内有居住舱室或航行设 ┃ ┃ ┃ ┃ ┃(d)(i) ┃
┃运输船* ┃备,或两者兼有)之问 ┃ ┃ ┃ ┃ ┃(d)(ii) ┃
┃ (注*:)┃ ┣━━━━━━━╋━━━━━╋━━━━━━╋━━━━━━┫ ┃
┃以外的 ┃ ┃>3,000 mm ┃ (a) ┃ (a) ┃ (a) ┃(d)(iii)┃
┃所有船 ┃ ┃ ┃ (b) ┃ (b) ┃ (b) ┃(e) ┃
┃舶 ┃ ┃ ┃ (e) ┃ (e) ┃(c)(i) ┃(f)(i) ┃
┃ ┃ ┃ ┃ ┃ ┃(c)(ii) ┃(f)(ii) ┃
┃ ┃ ┃ ┃ ┃ ┃(e) ┃(f)(iv) ┃
┃ ┃ ┃ ┃ ┃ ┃(f)(i) ┃ ┃
┃ ┃ ┃ ┃ ┃ ┃(f)(ii) ┃ ┃
┃ ┣━━━━━━━━━━━━━╋━━━━━━━╋━━━━━╋━━━━━━╋━━━━━━┫ ┃
┃ ┃ 1.2通往首尾两端的通 ┃ ≤3,000 mm ┃(a) ┃(a) ┃(a) ┃ ┃
┃ ┃ 道 ┃ ┃(b) ┃(b) ┃(b) ┃ ┃
┃ ┃ 1.2.1 尾楼和船首(如 ┃ ┃(C)(i)┃(c)(i) ┃(c)(i) ┃ ┃
┃ ┃ 无驾驶台)之间 ┃ ┃(e) ┃(c)(ii) ┃(c)(ii) ┃ ┃
┃ ┃ 1.2.2驾驶台和船首之 ┃ ┃(f)(i)┃(e) ┃(e) ┃ ┃
┃ ┃ 间,或 ┃ ┃ ┃(f)(i) ┃(f)(i) ┃ ┃
┃ ┃ 1.2.3 甲板室(含居住 ┃ ┃ ┃(f)(ii) ┃(f)(ii) ┃ ┃
┃ ┃ 舱室或航行设备,或两者 ┃ ┃ ┃ ┃ ┃ ┃
┃ ┃ 兼有)和船首之间,或 ┃ ┃ ┃ ┃ ┃ ┃
┃ ┃ 1.2.4 若为平甲板船, ┃ ┃ ┃ ┃ ┃ ┃
┃ ┃ ┣━━━━━━━╋━━━━━╋━━━━━━╋━━━━━━┫ ┃
┃ ┃ 船员舱室和船首尾端之 ┃ >3,000 mm ┃(a) ┃(a) ┃(a) ┃ ┃
┃ ┃ 间 ┃ ┃(b) ┃(b) ┃(b) ┃ ┃
┃ ┃ ┃ ┃(c)(i)┃(c)(i) ┃(c)(i) ┃ ┃
┃ ┃ ┃ ┃(d)(i)┃(c)(ii) ┃(c)(iI) ┃ ┃
┃ ┃ ┃ ┃(e) ┃(d)(i) ┃(c)(iv) ┃ ┃
┃ ┃ ┃ ┃(f)(i)┃(d)(ii) ┃(d)(i) ┃ ┃
┃ ┃ ┃ ┃ ┃(e) ┃(d)(ii) ┃ ┃
┃ ┃ ┃ ┃ ┃(f)(i) ┃(d)(iii)┃ ┃
┃ ┃ ┃ ┃ ┃(f)(ii) ┃(e) ┃ ┃
┃ ┃ ┃ ┃ ┃ ┃(f)(j) ┃ ┃
┃ ┃ ┃ ┃ ┃ ┃(f)(ii) ┃ ┃
┃ ┃ ┃ ┃ ┃ ┃(f)(iv) ┃ ┃
┣━━━━━╋━━━━━━━━━━━━━╋━━━━━━━┻━┳━━━┻━━━━━━┻━━━━━━┻━━━━━━┫
┃油船*、 ┃ ┃≤(A(下标f)+H ┃ ┃
┃(注*:) ┃2.1通往船首的通道 ┃ (下标s)) ┃ (a) ┃
┃化学品 ┃2.1.1 尾楼和船首之 ┃**(注**:) ┃ (e) ┃
┃船* ┃间,或 ┃ ┃ (f)(i) ┃
┃(注*:) ┃2.1.2 甲板室(含居住 ┃ ┃ (f)(v) ┃
┃和气 ┃舱室或航行设备,或两者 ┃ ┃ ┃
┃体运输 ┃ ┣━━━━━━━━━╋━━━━━━━━━━━━━━━━━━━━━━━━┫
┃船* ┃兼有)和船首之间.或 ┃>(A(下标f)+H ┃ ┃
┃(注*:) ┃2.1.3 若为平甲板船, ┃ (下标s)) ┃ (a) ┃
┃ ┃船员舱室和船舶首端之 ┃ ┃ (e) ┃
┃ ┃间 ┃**(注**:) ┃ (f)(i) ┃
┃ ┃ ┃ ┃ (f)(ii) ┃
┃ ┣━━━━━━━━━━━━━╋━━━━━━━━━┻━━━━━━━━━━━━━━━━━━━━━━━━┫
┃ ┃2.2 通往船尾的通道 ┃ ┃
┃ ┃若为平甲板船,船员舱室 ┃ 如1.2.4中对其他船舶类型所要求的 ┃
┃ ┃和船端之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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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船、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分别同SOLAS公约Ⅱ—1/2.12.Ⅶ/8.2和Ⅶ/11.2的定义。
** A(下标f)按A型船舶计算所得的最小夏季干线,而不论实际勘划的干舷类型。
H(下标s:)第33条定义的上层建筑标准高度。
*** 装置(a)至(f)在以下(2)说明。位置(i)至(v)在以下(3)说明。
(4) (a) 如使用钢丝绳,应装设螺丝扣以保证其绷紧。
(b) 如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允许用钢丝绳代替栏杆。
(c) 如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允许用装设在两个固定撑柱之间的链索代替栏杆。
(d) 如设撑柱,每第3根撑柱应由肘板或撑条支持。
(e) 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应能锁定在直立位置。
(f) 凡遇障碍物,例如管道或其他固定附件,应配置能通行的设施。
(g) 通常,步桥或甲板面走道的宽度不应超过1.5 m。
(5) 对船长小于100 m的液货船,按上述(2)(e)或(f)装设的步桥平台或甲板面走道的最小宽度可分别减至0.6 m。
第26条 核定“A”型船舶的特殊条件
机舱棚
(1) 第27条所定义的“A”型船舶,其机舱棚应由下列装置之一保护:
(a) 至少为一个标准高度的封闭尾楼或驾驶台;或
(b) 同等高度和相当强度的甲板室。
(2) 但是,如果没有从干舷甲板直接进入机器处所的开口,机舱棚可以是露天的。此时,可允许在机舱棚上装设一扇符合第12条要求的门,条件是该门通向一个与机舱棚同样坚固结构的处所或通道,同时又用钢质或其他相当材料的第二扇风雨密门把进入机舱的梯道分开。
步桥和出入通道
(3) 在“A”型船舶的上层建筑甲板平面上,于尾楼和船中驾驶台或甲板室(如设有时)之间,应按照第25—1(2)(e)条的要求设置一一条贯通前后的固定步桥。第25—1(2)(a)条列出的布置可视为达到该步桥通行目的等效通道设施。
(4) 在分离的船员舱室之间以及船员舱室和机器处所之间,步桥层面应有安全的出入通道。
舱口
(5) 在“A”型船舶干舷甲板和首楼甲板上或膨胀深阱上的露天舱口,应备有钢质或其他相当材料的有效水密舱盖。
排水设备
(6) 设有舷墙的“A”型船舶,至少应在露天甲板的一半长度内,设置栅栏栏杆或其他相当的排水布置。位于该舷墙下部的面积为舷墙总面积的33%排水舷口可允许作为相当的排水布置。舷侧顶列板的上边缘应尽可能低。
(7) 如上层建筑之间用凸形甲板相连,则在于舷甲板露天部分的全长内应设置栅栏栏杆。
第Ⅲ章 干舷
第27条 船舶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