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规范
第一条 严格按照“七统一、一规范” (统一规划、标识、着装、价格、计量、车辆、管理及经营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条 回收站(点)经营证照及资质齐全,负责人有个人身份证明资料,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三条 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区每1000-1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乡、镇每1500-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
第四条 回收站(点)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平方米,门面招牌采用统一规范的站名和设计。
第五条 回收站(点)建设要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及装修与社区环境相符,社区回收站(点)采用绿色环保轻型建筑材料进行全封闭处理。
第六条 社区回收站(点)的从业人员须经过培训学习,持证上岗。
第七条 不影响当地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排污设施完善,符合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 社区回收站(点)至中转站至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间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
第九条 保证社区回收站(点)再生资源能及时运出,避免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同时配备消防安全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二、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规范
根据网络体系整体功能配置要求,市场应由“五区一中心”构成,即: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和培训中心。
第一条 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的设置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前提下,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近郊地区选址。
第二条 再生资源集散市场规划、设计及建设要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设有隔离围墙,园区绿化,保持较好的外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