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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四)授权使用标识(2008年1月)

  商务部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印发授权使用标识的通知。标识的使用不实行终身制,凡复查不合格及经检举核查有问题的项目将取消使用资格。

  (五)复查

  商务部定期组织专家成立复查小组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复查,针对复查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申请验收需提供的资料

  (一)提交的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厅(局)关于对××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建设成果审核验收的申请》、《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建设自检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土地利用许可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等。

  (二)申请验收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验收依据

  (一)《商务部关于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6]20号);

  (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改字[2006]22号);

  (三)商务部批准各试点城市的函;

  (四)商务部论证通过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五)《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验收工作,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派专人负责,建立联系人制度,做到上下信息通畅。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务必实事求是开展自检,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认真做好验收工作相关材料的准备,并按相关要求将自检材料上报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联系人:吴斌华 祝斌

  电话:010-85226033 85226404

  电子邮箱:wbh616@126.com

  附件:1.自检报告编制要求

  2.验收申请书

  3.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1: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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