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商办改函〔2007〕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全面落实《
商务部关于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6]20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改字[2006]22号)精神,稳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商务部决定对26个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情况进行阶段性审核验收,并授权通过验收的相关项目使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原则及对象
验收原则:遵循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实地核查,严格执行标准;坚持验收工作全面系统和严肃、科学,验收结果明确。
验收对象:商务部论证通过的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回收亭、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区域性再生资源集散市场)。
二、验收程序
(一)自检和申请(11月9日-11月30日)
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或局部区域形成较为完整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由试点城市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导试点城市进行自检,并以正式文件向商务部提出考核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当地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现状,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等。
(二)预审和验收(12月1日-12月31日)
商务部审核申请材料,确定验收具体方案,做好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在此基础上,由商务部牵头,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代表、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的建设工作进行考核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1、听取试点进展情况报告;
2、现场考察;
3、开展民意调查;
4、形成初步考核验收意见。
(三)公示(2008年1月6日-1月15日)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商务部将对通过考核验收的有关单位在商务部网站、中国物资再生信息网、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和地方主要报纸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最终考核验收意见,并在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