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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工交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财务处理的规定

  企业当年多拿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
  采取总挂分提  当年财务   累计在成本  当年按调整
  办法企业当年= 决算提取的 + 中列支的新- 后利润计算
  多拿的工资   奖励基金   增效益工资  的奖励基金

  采取总挂总提 第一年挂钩核  累计新增  当年按调整
  办法企业当年=入工资总额基 +     - 后利润计算
  多拿的工资  的奖励基金   效益工资  的奖励基金
  根据上述办法计算的累计数额须在退出挂钩后的第一年进行处理:1.将各年累计多拿的工资冲减工资基金,并将冲减后的工资基金数额转入奖励基金科目。若不够冲减,则在奖励基金科目中以负号表示;2.调整上年利润总额;3.计算累计应补交所得税、调节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及预算调节基金;4.累计剩余部分按挂钩前核定的留利分配比例分配并转入除奖励基金以外的其它各项专用基金。若多拿工资,不予补提。
  企业按上述方法办理退出挂钩后,重新恢复挂钩前财政部门核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改税企业恢复原第二步利改税方案)。
  (二)挂钩到期后退出挂钩的财务处理
  挂钩到期后退出挂钩的企业,对挂钩期内的利润分配和提取的工资基金不作调整。退出挂钩后,废止挂钩时期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时,重新恢复挂钩前财政部门核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改税企业恢复挂钩前核定的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原实行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奖励基金不能再在成本中开支。
  (三)退出挂钩的企业一律取消“工资基金”科目,采取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还要恢复“奖励基金”科目,同时将挂钩期内工资基金结余数或超支数,全额转入奖励基金年初数。
  八、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物(工作)量(包括同产值、销售收入等挂钩的,下同)上交税利或实现税利复合挂钩的企业,在工资基金清算时,首先应计算与实物(工作)量挂钩提取的工资基金及应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然后再计算与上交税利或实现税利挂钩提取的工资基金。上交税利或实现税利中均应扣除与实物(工作)量挂钩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
  以前年度颁发的有关挂钩企业的财务处理,凡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此规定执行。
  附件: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公式
  二、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工资清算表和编制说明
  三、企业中途退出挂钩财务处理举例说明(略)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公式

  一、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形式
  公式1(采取总挂总提办法):
  净应上交税利增加额=上交税利基数×毛应上交税利增加额÷[上交税利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浮动系数×(所得税率+调节税率×0.3)]
  公式2(采取总挂分提办法):
  净应上交税利增加额=上交税利基数×毛应上交税利增加额÷[上交税利基数+工资总额基数×第一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成本工资占工资总额基数的比重×工资浮动系数×(所得税率+调节税率×0.3)]
  公式3:
   新增效 工资总额 工资浮 净应上交税利增加额
      =    ×   ×─────────
   益工资 基 数  动系数  上交税利基数
  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形式
  公式4(采取总挂总提办法):
  
  净应实现  实现税 毛应实现税利增加额
       =   ×───────────
  税利增加额 利基数 实现税 工资总 工资浮
               +   ×
            利基数 额基数 动系数
  公式5(采取总挂分提办法):
   净应实 实现 毛应实现税利增加额
   现税利=税利×─────────
   增加额 基数  第一年挂钩工资

   实现 工资 总额基数中成本 工资
   税利+总额×工资占工资总额×浮动
   基数 基数 基 数 的 比 重 系数
  公式6:
   新增效 工资总 工资浮 净应实现税利增加额
      =   ×   ×─────────
   益工资 额基数 动系数  实现税利基数
  三、工资总额同实物(工作)量挂钩形式
  公式7:
   新增效 工资总 工资浮 实物(工作)量增加数
      =   ×   ×──────────
   益工资 额基数 动系数 实物(工作)量基数
  四、工资总额同实物(工作)量、上交税利复合挂钩形式
  (一)与实物(工作)量挂钩
  公式8:
    新增 工资 与实物(工作) 工资 实物(工作)量增加数
    效益=总额×量挂钩的工资 ×浮动×──────────
    工资 基数 浮动系数比重  系数 实物(工作)量基数
  (二)与上交税利挂钩
  公式9:(采取总挂总提办法):
  净应上交税利增加额=上交税利基数×毛应上交税利增加额÷[上交税利基数+工资总额基数×与上交税利挂钩的工资浮动系数比重×工资浮动系数×(所得税率+调节税率×0.3)]
  公式10(采取总挂分提办法):
  净应上交税利增加额=上交税利基数×毛应上交税利增加额÷[上交税利基数+工资总额基数×第一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成本工资占工资总额基数的比重×与上交税利挂钩的工资浮动系数比重×工资浮动系数×(所得税率+调节税率×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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