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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


  (十四)重视案例评估。试点单位在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过程中,要及时启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建立环境污染事件案例库,开展环境污染场地修复调查,运用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开展实例验算,重点对环境污染导致的资源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测算。

  (十五)做好指导交流。国家和试点单位之间要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技术指导与信息交流。

  五、保障措施

  (十六)重视组织领导。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加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建设,主动与立法、司法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有序地推进工作开展。

  (十七)强化能力建设。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尤其是试点单位,要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研究课题安排、人员培训与鉴定评估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倾斜,确保前期科研和鉴定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尽快形成鉴定评估能力并不断提高鉴定评估水平。加强技术储备,充分利用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不断拓展研究领域,逐步向污染修复及生态恢复等领域纵深推进。开发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网络体系。

  (十八)加强培训宣传。要及时汇总研究成果,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结合案例试点评估,采取多种教学手段,对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专题培训。要注重宣传,普及专业知识,推广成功经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附件: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
(第Ⅰ版)

1.背景和依据


  为推动和规范环境污染损害的鉴定评估工作,定量化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国家生态环境资源在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中遭受损害的赔偿与司法判决提供技术支持,依据《宪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提出本《方法法》

2.定义

  2.1 环境污染损害
  指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污染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
  2.2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
  指某种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对其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公众利益所发挥的作用。
  2.3 防止污染扩大
  指当污染物等有害物质向环境排放,为防止污染扩散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2.4 基线
  指污染物泄漏或有害物质向环境排放没有发生时,评估区域的生态环境状态。
  2.5 污染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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