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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

  指出现污染物泄漏或有害物质向环境排放产生风险时采取的降低环境中污染物浓度、稳定或固定环境中污染物质、或对污染区域实施隔离措施,将污染引发的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恢复或部分恢复受污染区域环境功能的人工措施。
  2.6 生态恢复
  指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恢复到或好于基线状态所采取的人工恢复措施。
  2.7 期间损害
  指从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发生到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和/或服务恢复到基线状态期间,受影响区域不能完全发挥其生态功能,或为其他自然资源或公众提供服务而引起的损害。

3.环境污染损害范围认定

  3.1 损害范围的认定原则
  (1)科学性原则
  环境污染损害范围的认定借鉴参考了美国、欧盟等国外相关法律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范围的定义以及农业部等国内相关部门和行业制定的事故损害评估范围,力争反映环境污染损害的客观实际和内在属性。
  (2)简明性原则
  针对环境污染损害范围广、影响链长的特点,本《方法》对各类损害进行了有选择的综合归并,以全面合理、重点突出、简明扼要为目标确定损害的范围边界。
  (3)可操作原则
  确定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范围经过了充分的案例试点验证以及国家和地方专家的反复论证,拟列入评估范围的损害易于评价,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4)循序渐进原则
  从保证评估范围架构的完整性和评估方法的成熟性两方面考虑,提出全面完整和近期可操作两套损害评估范围,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将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的损害逐步纳入评估范围。
  3.2 环境污染损害范围
  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污染修复费用、事故影响损害和其他应当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损害。
  近期可操作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和污染修复费用,此五类损害的评估适用本《方法》。
  (1)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包括因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而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一般性医疗支出费用、造成人身伤残的特别损害、造成死亡的特别损害等费用。
  (2)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包括因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直接造成的资产性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本《方法》将财产损害分为国家财产损害、单位财产损害和个人财产损害,其中国家财产损害主要包括国有耕地、林地、湿地和草地等生产性资产的直接产品损失;单位财产损害主要包括国有和集体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半成品等其他资产的损害;个人财产损害主要包括个人所有的渔产品、农作物、畜禽和房屋等资产的损害。本《方法》所称“财产”不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
  (3)应急处置费用
  应急处置费用指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发生后现场抢救和应急处理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为降低、减轻污染危害而采取的防止污染扩大而投入的物资和人力,以及清理现场、人员转移安置等产生的合理费用。具体包括污染控制费用及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人员转移安置费用、应急监测费用。
  (4)调查评估费用
  调查评估费用指对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所支出的费用,按实际评估发生的费用计算,包括现场预调查、勘察监测、污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损害评估费用。
  (5)污染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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