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部分 根据第36.801条的噪声测量
第H36.101条 噪声合格审定试验和测量条件
(a)总则 本节规定了实施噪声合格审定试验必须满足的条件和在每个测量直升机噪声的试验中必须使用的测量程序。
(b)试验场地要求
(1)表明符合规定的直升机合格审定噪声级的试验必须包括一系列的起飞,水平飞越和进场飞行,必须在本节中规定的测量站所在的测量点上对飞行过程中的噪声进行测量。
(2)每个起飞试验、飞越试验和进场试验包括同时在基准航迹下方的飞行地面轨迹噪声测量站和两个边线测量站上的测量,每个边线测量站在基准飞行地面轨迹的两侧并距基准飞行地面轨迹150米(492英尺)且在与之垂直的一条线上。
(3)每个边线噪声测量站与基准飞行地面轨迹上的噪声测量站的高度差别不得超过6米(20英尺)。
(4)在每个噪声测量站的周围地面不应有过分的吸声特性,诸如浓密的草,灌木或树木等所引起的。
(5)在起飞,飞越或进场噪声测量值处在较PNLTM下降10分贝以内的期间,不得有能明显影响直升机噪声场的障碍物存在(即不得存在于下列空间内):
(i)对所有飞行地面轨迹的或边线的测量站,在测量点(地面上传声器正下方)上空的锥形空间内。此锥形空间被定义为与垂直于地面的轴成80°半锥角的空间,并且
(ii)对边线噪声测量站为在传声器与直升机的视线上方空间内。
(6)如果起飞和飞越试验系列不是在所请求的噪声合格审定最大起飞重量条件下进行的,则应实施下列附加的要求:
(i)至少有一次起飞试验是在或超过最大合格审定重量条件进行的。
(ii)每次的试验重量必须在最大合格审定重量+5%或—10%的范围内。
(iii)必须使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数据来确定起飞试验条件的EPNL随重量变化的关系。
(7)每个进场试验必须是航空器稳定地沿着6°±0.5°进场角,并满足本规定分第H36.107条的要求。
(8)如果进场试验系列不是在所请求的合格审定最大着陆重量条件下进行的,则应实施如下的附加要求:
(i)至少有一次进场试验是在等于或超过最大着陆重量条件进行的。
(ii)每次试验的重量必须超过最大着陆重量的90%。
(iii)必须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数据确定进场试验条件的:EPNL随重量的变化关系。
(9)足够作本附件的第H36.205条所要求的修正的直升机性能数据必须使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设备,并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采样率来录取。
(c)气象限制 试验必须在下列的大气条件下进行:
(1)无雨或其它降水
(2)在直升机和噪声测量站地面之上10米高点之间的声传播路径区域环境气温为2℃~35℃(36℉~95℉)(含)。在航空器高度和地面之上10米高度测量得的气温和相对湿度必须加以平均并用作传播路径的吸声修正。
(3)在航空器和噪声测量站地面之上10米高的点之间的声传播路径区域内的相对湿度和环境气温条件应是在8千赫的三分之一倍频带内的大气吸声不大于12分贝/100米,并且相对湿度为20%~95%含)。
(4)在地面之上10米高处测得的风速为不超过19千米/小时(10节)并且侧风分量为不超过9千米/小时(5节)。测量风速必须是使用在10分贝降的时间内连续的30秒平均的方法。
(5)不应有无规则的风条件(包括紊流)。即在每个噪声测量站测量时能明显影响直升机噪声级的风条件。
(6)风速、温度和相对湿度根据本附件的测量必须是在噪声测量站周围地面之上10米高的位置上测量,大气条件的测量位置必须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认可为能代表飞机噪声测量所在区域地面附近的气象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固定的气象站(诸如在机场和其它设施存在的)能满足这样的要求。
(7)温度和相对湿度的测量必须在每次噪声试验测量的25分钟内测得。大气数据必须用内插法,对应每次噪声测量的各个真实时间。
(d)航空器试验程序
(1)航空器试验程序和噪声测量,必须以能产生本规定附件B中所规定的、单位为EPNdB的、称作有效感觉噪声级的噪声评定量度的方法来进行和处理。
(2)必须使用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且与正常的飞行仪表无关的方法确定飞机的高度和相对于基准飞行地面轨迹中心线(穿过噪声测量点)的横向位置,例如,雷达跟踪,经纬仪三角定位,激光寻迹或照相比例定位技术。
(3)飞机沿航迹的位置必须以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采样率用同步信号与在噪声测量站上测到的噪声对应起来。在较PNLTM下降10分贝以内的整个时间内必须记录飞机相对于跑道的位置。测量和采样设备必须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批准。
第H36.103条 起飞试验条件
(a)除本附件的第H36.101条和第H36.205条(b)中适用的要求以外,本节的内容适用于所有根据本附件表明符合36部所进行的起飞噪声试验。
(b)一组试验必须由至少六次如下的飞越地面轨迹噪声测量站(在三个测量站上同时测量)的飞行组成:
(1)在每次试验飞行水平阶段,必须使飞机在起飞后达到空速为VV±9千米/小时(5节)或批准的最小爬升速度±9千米/小时(5节)取两者中较大的值,并在试验飞行的其余阶段保持这一速度。
(2)每次试验飞行的水平阶段必须是在距飞行地面轨迹噪声测量站地面之上20米(65英尺)的高度上进行。
(3)在达到距噪声测量站500米(1640英尺)的点时,直升机必须稳定在:
(i)为确立在海平面25℃的环境条件下的起飞距离所应用的扭矩(对于按适航条例需要确定起飞性能的直升机);或
(ii)对所有其它直升机,是对应于在海平面高度温度为25℃时所能得到最小安装功率的扭矩。
(4)在起飞基准程序过程中直升机必须稳定在:
(i)为确立在海平面25℃的环境下的起飞距离所使用的速度±9千米/小时(5节)(对于按适航条例需要确定起飞性能的直升机);或
(ii)对所有其他直升机,是在海平面环境温度25℃时的最佳爬升速度VV±9千米/小时(5节),或批准的起飞后最小爬升速度,取其中的较大的。
(5)在较PNLTM下降10分贝以内的整个时间内,直升机的旋翼速度必须稳定在正常运行的RPM(±1%)上。
(6)直升机必须在飞行地面轨迹噪声测量站正上方±10°的范围内通过。
第H36.105条飞越试验条件
(a)除第H36.101条和第H36.205条(c)中适用的要求以外,本节的内容适用于所有根据本附件表明符合36部而进行的飞越噪声试验。
(b)一组试验必须由至少六次飞越飞行地面轨迹噪声站(每个方向三次)(三个噪声测量站上同时测量)的如下飞行组成:
(1)水平飞行;
(2)距地面轨迹噪声测量站150±9米(492英尺±30英尺)的高度,并且
(3)在测量站正上方±5°的范围内。
(c)飞越噪声试验必须如下进行:
(1)在飞越中进行测量的整个部分必须保持速度为0.9V(H下标)或0.45V(H下标)+120千米/小时(0.45V(H下标)+65节),取其中较小的;
(2)旋翼转速稳定在正常的旋翼运行RPM(±1%);并且
(3)当所测直升机的噪声级在PNLTM下降10分贝以内的时间内,功率必须是稳定的。
(d)空速偏离基准空速不得超过±9千米/小时(5节)。
第H36.107条 进场试验条件
(a)除了本附件的第H36.101条和第H36.205条(d)的要求以外,本节内容适用于所有根据本附件表明符合36部而进行的进场试验。
(b)一组试验必须由至少六次飞过飞行地面轨迹噪声测量站(三个噪声测量站上同时测量)的如下飞行组成:
(1)在6°±0.5°的进场斜率上;
(2)距飞行地面轨迹噪声测量站地面120±9米(394±30英尺)的高度;
(3)在测量站正上方±10°的范围内;
(4)以稳定的等于审定合格的最佳爬升率速度Vy或经批准的最低进场速度进行,取其中较大的,在进场和越过飞行航迹基准点直到正常接地的时间内功率保持不变;并且
(5)旋翼转速稳定在最大正常旋翼运转转速RPM(±1%)
(c)空速偏离基准空速不得超过±9千米/小时(±5节)
第H36.109条 在地面接收到的直升机噪声的测量
(a)总则
(1)在本节中规定的测量给出了在规定的噪声测量站确定在试验过程中航空器产生的三分之一倍频带噪声所需要的作为时间函数的数据。
(2)为进行航空器的噪声合格审定,声压级数据必须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声学设备和测量方法来获得。
(3)在本节的(b)、(c)和(d)中规定了要求的设备规范。(e)和(f)规定了每组合格审定试验要求的校准和测量程序。
(b)测量系统 声学测量系统必须由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与下列等效的设备组成:
(1)传声器系统及其频响特性和指向性与本节(c)中规定的测量和分析系统的精度相兼容。
(2)三角架或类似的传声器安装装置对所测的声能量的干扰应减至最小。
(3)记录和重放设备,其频响和动态范围特性应与本节(c)中要求的响应与精度相一致。
(4)校准器为使用已知声压级的正弦波或粉红噪声。当使用粉红噪声(本节(e)(1)定义的)时,信号必须用均方根值(rms)的方式描述。
(5)分析系统的响应与精度满足或优于本节(d)所规定的要求。
(6)用于感测、记录、重放或分析航空器噪声时改变量程的衰减器必须能以等分贝间隔变换,并且两档间的误差不应超过0.2分贝。
(c)感测、记录和重放设备
(1)记录航空器产生的噪声必须将全部信息包括时间历程记录下来。磁带记录机的记录方式是可行的。
(2)传声器必须是压感电容类型的或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等效的其它类型的,例如,带入射校准器的自由场类型的。
(i)传声器和前置放大器系统的灵敏度的变化在掠射角±30°(离开膜的法线方向60°—120°)的范围内不得超过如下值:
┏━━━━━━━━┳━━━━━━━━━━━┓
┃ 频率(赫) ┃灵敏度的变化(分贝) ┃
┣━━━━━━━━╋━━━━━━━━━━━┫
┃ 45~1120 ┃ 1 ┃
┣━━━━━━━━╋━━━━━━━━━━━┫
┃ 1120~2240 ┃ 1.5 ┃
┣━━━━━━━━╋━━━━━━━━━━━┫
┃ 2240~4500 ┃ 2.5 ┃
┣━━━━━━━━╋━━━━━━━━━━━┫
┃ 4500~7100 ┃ 4 ┃
┣━━━━━━━━╋━━━━━━━━━━━┫
┃ 7100~11200 ┃ 5 ┃
┗━━━━━━━━┻━━━━━━━━━━━┛
如带有风罩,传声器膜平面处的灵敏度的变化在45~11200赫的范围内不得超过1.0分贝。
(ii)必须使用如下方法来确定传声器(带入射修正器,如果有)前置放大器和风罩组合件在90°(低掠射角)的总自由场频响:(A)使用带有制造人修正的静电校准器。(B)使用消声自由场设备。校准必须在50赫~10000赫频率范围内的每个优选的三分之一倍频带包含纯音。频响(根据该确定作了修正后)特性曲线必须是平坦的,并在下列的容差限制内:
44~3549赫±0.25分贝
3550~7099赫±0.5分贝
7100赫~11200赫±1.0分贝
(iii)系统对环境因素,例如温度、相对湿度、振动等影响的敏感性的规范必须与IEC179号题为“精密声级计”的文件(已按本规定的第36.6条引用)中的推荐相一致。
(iv)在每次测量航空器噪声的过程中,如果风速超过6节,则必须使用风罩。任何由风罩引起作为频率函数的插入损失必须计入,作为对测得数据的修正,所做的任何修正必须报送。
(3)如果使用磁带机来存储数据以备分析用,则记录和重放系统(包括磁带)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i)系统产生的电背景噪声在每个1/3倍频带内必须至少比标准记录级低35分贝。此标准记录级被定义为对直接记录方式,指比产生3%的谐波失真的声级低10分贝的级;或对调频记录方式为±40%偏差的级。
(ii)在标准记录级,在44赫~180赫之间的每个所选的三分之一倍频带内的修正后的频响必须是平坦的并在±0.75分贝以内,在180赫~11200赫之间的每个频带必须是平坦的并在±0.25分贝以内。
(iii)如果整个系统满足本节(c)(2)(ii)的要求,而如果设备的动态范围的限度不足以获得充分的频谱信息时,可将高频预矫加入记录通道,此通道在重放时应有去矫功能。如果采用高频预矫,则最大测得的噪声信号的瞬时记录到的在800赫~11200赫之间的声压级,在最大和最小的三分之一倍频程声级之间的变化必须不超过20分贝。
(d)分析设备
(1)必须使用三分之一倍频程滤波器对声学信号进行频率分析,此滤波器必须与IEC225号文件“用作声和振动分析的倍频,二分之一倍频,三分之一倍频滤波器”所推荐的规范相一致。此标准已经按本规定第36.6条引用。
(2)必须使用24个相邻三分之一倍频程滤波器,第一个滤波器的中心频率(几何平均)必须为50赫,最后一个滤波器的中心频率必须为10000赫。每个滤波器的输出波纹必须小于0.5分贝。
(3)分析显示器可以是模拟式的,也可以是数字式的,或两者的结合。优选的信号处理的顺序是:
(i)将三分之一倍频带滤波器的输出取平方;
(ii)平均或积分;并且
(iii)从线性方程转换为对数方程。
(4)每个检测器必须至少有60分贝的动态范围,并且当作为均方根设备时,对具有波峰因子至少为3的正弦纯音猝发信号,在下列动态范围内必须满足:
(i)满量程读数以下30分贝以内,必须精确到±0.5分贝以内;
(ii)满量程读数以下30分贝~40分贝以内,必须精确到±1.0分贝;
(iii)读数比满量程低40分贝以下的,必须精确到±2.5分贝以内。
(5)积分器的取平均特性必须按如下测试:
(i)必须用白噪声输入到200赫的三分之一倍频带滤波器中,其输出依次馈入每个检测器/积分器。必须用不少于5秒的时间间隔的充分次数的经滤波的白噪声的样本来统计确定测得声级的标准偏差。对概率为95%时标准偏差的值必须在0.48±0.06分贝以内。对那些测试信号不能直接立即地输入到每个检测器/积分器的分析设备可采用一等效的经批准的方法确定。
(ii)对每个检测器/积分器,在相应的三分之一倍频带的中心频率,对一恒定幅值的正弦信号的突然输入或断开的响应,必须在突然输入或断开后的0.5,1.0,1.5,2.0秒时采样测量。对突然输入,升起的响应在达到稳定状态的级之前必须有如下的值:
0.5秒时: 4.0±1.0分贝
1.0秒时: 1.75±0.5分贝
1.5秒时: 1.0±0.5分贝
2.0秒时: 0.6±0.25分贝
(iii)对突然断开,下降的响应必须是其分贝读数(低于起始稳态级之值)与相应的升起响应读数之和等于6.5±1.0分贝(在0.5秒和1.0秒采样时间),对于其后的采样记录,升起响应和下降响应之和必须大于7.5分贝。
注1:对带有线性检测器的分析设备,此响应的近似值可按如下给出:
SPL(i,k)=10log[0.17(10(0.1(Li,K-3上标))
±0.21(10(0.1(Li,K-2上标))
±0.24(10(0.1(Li,K-1上标))
±0.33(10(0.1(Li,K上标))
当使用上述近似时,校准信号不应带有此加权。
注2:某些分析设备已表明,其具有的采样率对直升机噪声通常具有的波峰因子大于3的信号进行检波其精确度是不够的。所以,这类分析设备不应当用于直升机的噪声合格审定。鼓励使用具有高信号采样率(大于40千赫)的分析系统或在对每三分之一倍频带滤波器的输出进行数字化之前,具有模拟式的检测器的系统。
(iv)使用真积分的分析设备,不能直接满足(i)、(ii)和(iii)要求,这是由于它们总的平均时间大于采样间隔。对这些分析设备必须以数据处理器等效输出的方式验证符合。此外,当采集数据的过程中,如读出和重调要求一废死时间,则总的数据的损失百分比必须不超过1%。
(6)连续读出数据的采样间隔不得超过500毫秒,而且它的精确性必须已知,为±1%以内,表征读出特性的瞬时时刻必须是平均周期的中点。平均周期定义为分析设备的有效时间常数的2倍。
(7)分析设备的振幅分辨率,必须至少是0.25分贝。
(8)在消除了所有的系统误差之后,分析设备的输出级必须精确到输入信号级的±1.0以内。每个输出级的总系统误差不得超过±3.0分贝。多个相邻接的滤波器系统,相邻接的三分之一倍频程通道之间的系统修正值不得超过4.0分贝。
(9)满量程输出级与分析设备最大噪声级的差,(即分析设备显示单个航空器噪声事件的动态范围的能力),必须至少为60分贝。
(e)校准
(1)在每次试验系列之前5天内,所有的电子系统,包括户外安装的电缆,必须按传声器的整个信号级范围,用已知振幅的粉红噪声信号对频率和幅值进行校准。对于本节粉红噪声定义为:在44赫~11200赫的范围内,单位频率的噪声功率与频率成反比的噪声。对非过载信号级,使用的信号,必须以其均方根(rms)的平均值的方式描述。此系统校准必须在每次试验系列结束后的5天内再重复进行,或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要求进行。
(2)在每天的试验前后,必须在户外立即使用声学校准器进行有记录的声学校准,以检验系统的灵敏性并为声级数据分析提供一声学基准级。如果在每天试验的过程中,校准值的变化不超过0.5分贝,则设备在系统中的性能被认为是满意的。
(3)必须在50~10000赫内每个优选的三分之一倍频带处使用纯音,对传声器/前置放大器组合装置进行法向入射声压校准。这一校准必须在首次试验系列开始前90天内完成。
(4)每盘磁带必须:
(i)用活塞发声器校准过;并且
(ii)在其开始和结尾,必须载有至少15秒的本节(e)(1)定义的粉红噪声猝发音所组成的校准信号。
(5)由磁带记录下的信号得来的数据,如果在试验前后在每个三分之一倍频带的粉红噪声信号级之差超过0.75分贝,则不能认为数据是可靠的。
(6)必须在开始试验前六个月内,验证三分之一倍频带滤波器符合IEC225的有关要求,然而,可以按如下方法确定每个滤波器的相对于中心频响的有效带宽的修正:
(i)测量滤波器对在两相邻的三分之一倍频带间等间隔分布的至少20个频率的正弦波的响应;或
(ii)使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等效技术。
(7)必须在每次试验系列开始的前六个月内对每件校准设备,包括活塞发生器,基准传声器电压插入装置等完成性能校准分析。每个校准必须依据国家的标准。
(f)噪声测量程序
(1)每个传声器的取向必须使得传感膜片大体处于噪声测量站和航空器航迹所确定的平面内。并且在每个噪声测量站的传声器的传感膜片近似处在距地面1.2米(4英尺)高的位置上。
(2)在每次试验系列和每日试验的前后,必须立即在现场记录本节所规定的系统声学校准以检查分析声级数据用的声学基准级。必须记录至少10秒的环境噪声,此噪声必须能代表飞越试验时的声学背景,包括系统噪声。在记录此环境噪声时每件设备的增益必须调到与航空器噪声测量时所用的增益相一致。
(3)平均的背景噪声谱必须包括下述声压级,即在每个优选的频率为50赫~10000赫内的三分之一倍频带内是每个优选的三分之一倍频程内的声压级能量的平均。当以PNL分析时,所得的平均背景噪声级必须比直升机的最大PNL低至少20PN分贝。
(4)对记录的级进行背景噪声的修正是允许的,只要在第H36.111条(c)(3)中规定的限制内。
第H36.111条 测得数据的报送和修正
(a)总则代表着物理测量结果的数据或对测得的数据的修正,包括对测量结果所作的设备响应偏差的修正必须以永久的方式记录下来,并附在记录上。每项修正必须报送,并须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批准。必须对获得最终数据的每步运算中固有的各单个误差进行估算。
(b)数据报送
(1)测得的和修正后的声压级必须用与本附件的第H36.109条中规定的标准相符合的设备所获得的三分之一倍频带级来表示。
(2)用于所有声测量和分析的设备的型号以及航空器性能和气象数据必须报送。
(3)在整个试验过程中测得的、为验证符合本附件而需要的大气环境数据必须报送。
(4)必须报送当地地形条件,地面覆盖物,以及那些能影响声记录的事件。
(5)必须报送航空器的下列信息:
(i)航空器发动机和旋翼的型号、型别和系列号。
(ii)航空器的总尺寸和发动机的位置。
(iii)每次试验飞行时的航空器总重量。
(iv)航空器形态,包括起落架的位置。
(V)空速(千米/小时)。
(Vi)由飞行仪表和制造商数据得来的直升机发动机的性能。
(Vii)航空器飞行航迹(相对于地面的高度,以米计),此航迹必须是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与正常飞行仪表无关的方法确定的,如雷达跟踪,经纬仪三角定位,激光定位,照相比例定位等技术。
(6)航空器速度和位置以及发动机性能参数必须以能修正到本附件第H36.3条规定的噪声合格审定基准试验条件的采样率进行记录。相对于基准地面轨迹的横向位置必须报送。
(c)数据修正
(1)必须将航空器的位置,性能数据和噪声测量值修正到本附件的第H36.3条和第H36.205条所规定的噪声合格审定基准条件。
(2)必须用申请方估算的作为合格审定基准条件的航迹与测得的试验航迹之间的偏差对测得航迹进行修正。与航空器飞行航迹或性能相关的必要的修正,可由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数据导出,此修正是对于测得的和基准的发动机条件之差,以及随距离变化的声衰减值的适当容差的修正。对下列的任意组合,EPNL修正必须不超过2.0EPN分贝。
(i)航空器没有从测量站的正上方通过。
(ii)基准航迹与航空器仪表着陆系统天线距进场测量站的实际的最小距离问的任何差别。
(iii)实际的进场角与噪声合格审定基准进场航迹问的任何差别。
(iv)考虑到试验发动机推力或功率与基准的发动机功率或推力之间的差别而对测得的水平飞越噪声级的任何修正。在本附件的第H36.205条中规定了详细的修正要求。
(3)在10分贝降以内各点的航空器声压级在每个三分之一倍频程内,必须超过第A36.3条(f)(3)所确定的平均背景声压级至少5个dB,或使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方法修正,以便包括在航空器总噪声级的计算中。在下降10分贝的时间历程内的所有谱内,如果有多于4个的三分之一倍频带没有满足本段的要求,则这些数据不可用做计算EPNL或报送。
(d)结果的有效性
(1)必须由试验结果得出满足90%置信度限度内的三个平均:EPNL值,每个值必须分别是起飞、水平飞越和进场条件下的所有有效试验的经修正的测量值的算术平均。90%的置信度单独地适用于起飞,飞越和进场。
(2)对起飞,飞越,进场的合格审定的测量,最少的试验次数是各六次。采样的数量必须足够为三个平均噪声审定级的每一个在统计上确立90%的置信度,该置信度不超过±1.5EPNdB。除非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另有规定,在平均处理过程中不得舍弃任何试验结果。
(3)为符合本附件,需至少进行六次起飞、六次进场和六次水平飞越。为符合这一要求,每次飞行必须在所有三个噪声测量站上进行有效的记录。
(4)用于计算试验和基准条件及飞行剖面的经批准的V(H下标)和V(Y下标)值必须随测得的和修正后的声压级一起报送。
第H36.113条 声的大气衰减
(a)在根据本附件进行的直升机噪声合格审定试验的过程中测得的三分之一倍频谱值,必须符合或修正到第H36.3条(a)中规定的基准条件。每个修正必须考虑到沿航空器和传声器问的声传播路径的试验日和基准日条件的大气声衰减的差别。除非大气条件处在本附件所规定的试验窗口内,试验数据是不可接受的。
(b)衰减率 在50赫~10000赫的每个三分之一倍频带随距离变化的声衰减率,必须根据SAE ARP866A“用于评定航空器飞越噪声的作为温度和湿度函数的大气吸声标准值”中的公式和数据表来确定。此份文件已按本规定第36.6条引用。
(c)大气衰减的修正
(1)每当如下情况时,对测得的数据所计算的:EPNL值必须进行修正:
(i)当温度和相对湿度的环境大气条件不符合基准条件,即分别为25℃(77°F),70%时;
(ii)当测得的航迹不符合基准航迹时;
(iii)在航空器高度和地面之上10米高度测得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必须被平均,并用做传播路径声吸收的修正。
(2)必须计算在50赫~10000赫范围内的每个三分之一倍频带的从航空器到传声器位置的整个声传播路径上的平均衰减率。这些衰减率必须用做在本附件的第H36.111条(d)所要求的修正的计算。
C部分 根据第36.803条的噪声评定和计算
第H36.201条 以EPN分贝为单位的噪声评定
(a)根据第36.803条,必须使用单位为有效感觉噪声分贝(EPN分贝)的有效感觉噪声级(EPNL)进行噪声评定。除本节(b)规定外,必须使用36部的附件B计算EPNL。附件B中包括确定噪声值的各项要求,包括计算:
(1)瞬时的感觉噪声级;
(2)频谱不规则的修正;
(3)纯音修正;
(4)持续时间修正;
(5)有效感觉噪声级;和
(6)呐表的算术表达式。
(b)与第:B36.5条(a)不同,对直升机的噪声合格审定,其频谱的不规则修正必须从在50赫的三分之一倍频带的经修正的声压级开始。
第H36.203条 噪声级的计算
(a)为验证符合第H36.305条的噪声级限度,在三个噪声测量点同时测得的噪声值必须被算术平均从而得到每次飞行的单一的EPNL值。
(b)对每次试验系列,即起飞,飞越或进场系列计算得的噪声级,必须是对至少6次的飞行的单独的EPN分贝值进行的平均。对所有的有效试验,本附件第H36.111条(d)的90%置信度单独地适用于每个试验系列的EPNdB值。
第H36.205条 详细的数据修正程序
(a)总则 如果试验条件不符合那些在本附件第H36.305条规定的噪声合格审定基准条件,则必须实施下列的修正:
(1)对任何由于基准和试验条件的不同,所得出的正的修正量,必须加到由测得的数值计算出的EPNL值上。能得到正的修正量的情况包括:
(i)试验条件的声大气衰减比基准条件的大。
(ii)试验航迹的高度比基准的高;或
(iii)试验重量小于最大合格审定重量。
(2)对由于基准和试验条件的不同所得到的任何负的修正量,不得用在由测得的数据计算得的EPNL值上,除非不同是由下列情况造成:
(i)试验条件的声大气衰减小于基准条件的;或
(ii)试验航迹高度低于基准条件的。
(3)下列的修正程序可以产生一个或几个可能的修正量,必须将它们以代数方式加到计算得的EPNL上,使其符合基准条件:
(i)必须确定基准的和试验条件的飞行剖面。该程序要求噪声和航迹用一个同步时间信号同步记录,从而确定出飞行试验剖面,包括在噪声测量站观察到的PNLTM时的航空器位置。对起飞条件,修正到基准条件的飞行剖面可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制造商的数据导出。
(ii)对应:PNLTM时的,从航空器位置到传声器的声传播路径是对试验和基准剖面两者确定的。PNLTM频谱中的SPL值必须对下列效应进行修正。
(A)大气声吸收的变化;
(B)由于声传播路径长度的变化导致的大气声吸收的变化。
(C)由声传播路径长度变化导致的反平方律修正。经修正的SPL值转换到PNLTM与原PNLTM相减,所得到的差就是必须以代数方式加到由测得数据计算得到的EPNL值上的修正量。
(iii)必须计算试验和基准剖面航迹到测量站的最小距离,并用作确定飞越高度变化时的持续时间修正。持续时间修正量必须以代数的形式加到由测量数据计算得的EPNL值上。
(iV)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以曲线或表格形式给出的EPNL随旋翼rpm和试验飞行速度变化的数据,可确定修正量,此修正量必须加到由测量数据计算得的EPNL上,以反应由于试验与基准条件的不同所带来的噪声级的变化。
(V)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以曲线或表格形式给出的EPNL随进场角变化的数据,可确定修正量,此修正量必须加到由测量数据计算得的EPNL值上,以反映由于试验进场角与基准6°。进场角的不同所带来的噪声级的变化。
(b)起飞剖面
(1)图H1给出了典型的起飞剖面,包括基准条件。
(i)基准起飞航迹在第H36.3条(c)中规定。
(ii)各试验参数是直升机性能,重量和温度,气压,风速,风向等大气条件的函数。
(2)对真正的起飞,直升机是以水平飞行进入C点,高度为距飞行地面轨迹噪声测量站地面上方20米(65英尺),并以V(Y下标)±9千米/小时(±5节)或高度—速度包线与纵轴平行线相切处的最大速度加5.5千米/小时(3节)(±5节)飞行,取二者的较大值。旋翼速度稳定在飞行手册中规定的正常运行时的RPM(±1%)。从高度为20米(65英尺)且距飞行轨迹噪声测量站前方500米(1640英尺)的点开始,直升机以水平状态稳定在使用最低发动机规范(功率,扭矩和RPM)的最佳爬升率速度上。从B点开始,直升机爬升经过C点直到直升机噪声合格审定起飞航迹的终点I。C点的位置可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允许的范围内变化。必须记录直升机在足够长的CI上的位置,以保证能将较PNLTM下降10dB以内的整个时间范围内的直升机噪声记录下来。A点是飞行地面轨迹噪声测量站。测得的和经修正后的起飞飞行剖面之间的关系可用来确定必须加到由测量数据计算得的EPNL值去的修正量。
(3)在图H1中也给出了能影响声传播的几何关系。位置L代表在A站观测到PNLTM时直升机在测得的起飞航迹上的位置,而Lr是在基准声传播路径上的对应的位置。AL和ALr都与各自相应的航迹成角Ф。T代表测得的航迹距A最近的位置,Tr是在基准航迹上的对应的位置。AT和ATr分别代表A点距测得的和基准的航迹的最小距离。AT和Ar与各自的航迹垂直。
(c)水平飞越剖面
(1)图H2中给出了噪声型号合格审定水平飞越剖面。空速必须稳定在第H36.3条(d)中给出的基准空速±9千米/小时(±5节)的范围内。对每次试验,在10分贝降各点之间,空速和地速的差不得超过18千米/小时(10节)。在10分贝降的整个时间历程内,旋翼速度必须稳定在最大连续RPM:(±1%)内。如果能满足试验条件,对每下一个的试验,飞行方向可反过来,从而在每个方向有三个测量试验。
图H1测得的和修正后的起飞剖面的比较图(略)
图H2测得的和修正后的飞越剖面的比较图(略)
(2)图H2中给出了当试验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基准条件时的飞越剖面的比较。必须记录直升机在充分长的DJ上的位置,以保证能将较PNLTM下降10分贝以内的整个时间范围内的直升机噪声记录下来。飞越剖面由高度AG确定,AG是由飞行员控制的运行参数的函数。点M是在A站观察到PNLTM时直升机在测得航迹上的位置,点Mr是在基准航迹上的对应的位置。
(d)进场剖面
(1)图H3中给出了典型的进场剖面,包括基准条件的。
(2)在整个10分贝降期间,直升机沿6°(±0.5°)平均进场坡度,接近H位置。进场的程序必须得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认可并必须包括在飞行手册中。
(3)在图H3中给出了测得的和基准的进场航迹的一部分,包括能影响声传播的主要几何关系。EK代表测得的进场航迹,进场角为η,ErKr代表测得的进场角为6°的进场基准航迹。N点是在A站观察到PNLTM时直升机在测得的进场航迹上的位置。Nr是对应的在基准进场航迹上的位置。测得的和经修正过的声传播路径是AN和ANr,它们都与各自的航迹成相同的角度。位置S代表在测得的进场航迹上距A站最近的点。Sr是对应的在基准进场航迹上的位置。AS和ASr分别是A点距测得的和基准的航迹的最小距离,它们分别与各自的航迹垂直。
图H3测得的和修正后的进场剖面的比较(略)
(e)水平飞越的噪声源修正
(1)对水平飞越,如果下列三种情况的任何组合
(i)空速偏离基准值。
(ii)旋翼速度偏离基准值。
(iii)温度偏离基准值。导致向前的翼叶叶尖的马赫数偏离基准马赫数,则必须确定声源的噪声修正。这一修正必须根据制造商提供的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数据确定。
(2)偏离基准翼叶叶尖马赫数的修正,必须根据以基准空速附近的几个不同的空速的飞越试验所得出的PNLTM对翼尖马赫数的灵敏度曲线来确定。如果进行试验的直升机不能达到基准值时,只要数据覆盖至少0.3马赫范围,就允许对灵敏度曲线进行外推计算。计算向前的翼叶叶尖马赫数必须使用真空速、飞机上测得的外界大气温度和旋翼速度。必须分别对三个合格审定传声器位置,即中线、左边线和右边线位置导出其向前的翼叶叶尖马赫数与PNLTM之间的关系式。左边线和右边线是相对于每次飞行的方向而言的。必须使用相应的PNLTM关系式对每个传声器数据实施PNLTM的修正。
(f)PNLT修正 如果大气条件中的温度和相对湿度不满足本附件所规定的基准条件(25℃(77°F),70%),则必须根据本节(a)从测得的数据计算对EPNL值的修正如下:
(1)起飞航迹 对图H1给出的起飞航迹,将在A站观察到的直升机在Lr时的PNLTM的频谱分解成单个的SPLi的值。
(i)步骤1由下式计算出一组修正值:SPLic=SPLi+(αi+α(io下标))AL+α(io下标)(AL-ALr)+20log(AL/ALr)此处:SPLi和SPLic分别是测得的和修正后的在第i个三分之一倍频程的声压级。第一项修正为考虑到大气吸声的变化的修正,α(i下标)和α(io下标)分别是试验和基准大气条件时第i个三分之一倍频带的吸声系数,AL是测得的声传播路径。第二项为考虑到由于传播路径的变化导致的大气吸声的修正。LrA是经修正后的起飞声传播路径。第三项为考虑到声传播路径的长度的变化的反平方律的修正。
(ii)步骤2将修正后的SPLic值转换成为PNLT,由下式得出一修正项:△1=PNLT-PNLTM此修正项为以代数的形式加到由测得的数据计算得的EPNL值上的修正值。
(2)进场航迹
(i)在本节(f)(1)中所述的对起飞航迹的修正程序也适用于进场航迹,只是此时与进场声传播路径相关的SPLic值如下:SPLic=SPLi+(α(i下标)—α(ic下标))AN+αiα(AN-ANr)+20log(AN/ANr)此处AN、ANr分别是测得的和基准的进场声传播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