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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两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c)当建筑物外墙内凹,凹入部分的宽度小于5m,且宽度大于或等于长度时,该部分外墙面积应全部计入凹入的宽度所在外墙朝向面积;当宽度小于长度时,该部分的外墙和外窗面积均不参与计算,但其材料应按节能计算的结果选用。当凹入部分的宽度大于或等于5m时,则应按各实际朝向计入各自朝向面积;
  d)楼梯间、电梯前室外墙外窗应不参与计算;
  e)当建筑出现回字形--天井时,天井部分不参与计算,但其材料应按节能计算的结果选用;
  f)外墙面积应包括外窗面积;
  g)外窗凸出部分周边不透光的围护构造不应参与面积计算;
  h)外窗的面积应是用透光材料镶嵌的建筑外门窗面积,包括镶嵌透光材料的型材所占面积;
  i)外窗的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均应计入窗洞口所在的外墙朝向。
  6.1.3.2建议修改为:
  6.1.3.2居住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其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0 W/(m2·K),自身的遮阳系数SC不应大于0.5。
  6.1.3.3建议修改为:
  6.1.3.3居住建筑采用不同平均窗墙面积比时,按不同的分区,其外窗的传热系数K和综合遮阳系数SW应符合表 3 和表 4 的规定。
  注 1:Sw=SC·SD ,SD为建筑外遮阳系数,典型建筑外遮阳系数SD应按表 5 取值,或按附录D进行详细计算;无建筑遮阳时SD=1,则 SC=SW
  注 2:有阳台的外窗,应按有遮阳处理。

  表3 北区居住建筑外窗的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外墙

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Sw

外窗的传热系数K  [W/(m2·K)]

平均窗墙面积比CM≤0.25

平均窗墙面积比

0.25M≤0.3

平均窗墙面积比0.3M≤0.35

平均窗墙面积比0.35M≤0.4

平均窗墙面积比

0.4M≤0.45

K≤2.0

D≥3.0

0.9

≤2.0

------

------

------

------

0.8

≤2.5

------

------

------

------

0.7

≤3.0

≤2.0

≤2.0

------

------

0.6

≤3.0

≤2.5

≤2.5

≤2.0

------

0.5

≤3.5

≤2.5

≤2.5

≤2.0

≤2.0

0.4

≤3.5

≤3.0

≤3.0

≤2.5

≤2.5

0.3

≤4.0

≤3.0

≤3.0

≤2.5

≤2.5

0.2

≤4.0

≤3.5

≤3.0

≤3.0

≤3.0

K≤1.5

D≥3.0

0.9

≤5.0

≤3.5

≤2.5

------

------

0.8

≤5.5

≤4.0

≤3.0

≤2.0

------

0.7

≤6.0

≤4.5

≤3.5

≤2.5

≤2.0

0.6

≤6.5

≤5.0

≤4.0

≤3.0

≤3.0

0.5

≤6.5

≤5.0

≤4.5

≤3.5

≤3.5

0.4

≤6.5

≤5.5

≤4.5

≤4.0

≤3.5

0.3

≤6.5

≤5.5

≤5.0

≤4.0

≤4.0

0.2

≤6.5

≤6.0

≤5.0

≤4.0

≤4.0

K≤1.0

D≥2.5

K≤0.7

0.9

≤6.5

≤6.5

≤4.0

≤2.5

------

0.8

≤6.5

≤6.5

≤5.0

≤3.5

≤2.5

0.7

≤6.5

≤6.5

≤5.5

≤4.5

≤3.5

0.6

≤6.5

≤6.5

≤6.0

≤5.0

≤4.0

0.5

≤6.5

≤6.5

≤6.5

≤5.0

≤4.5

0.4

≤6.5

≤6.5

≤6.5

≤5.5

≤5.0

0.3

≤6.5

≤6.5

≤6.5

≤5.5

≤5.0

0.2

≤6.5

≤6.5

≤6.5

≤6.0

≤5.5

典型形式的建筑外遮阳系数按表 5 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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