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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两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注1:位于窗口上方的上一楼层的阳台也作为遮阳板考虑。
  注2:本表引用《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表4.0.8。
  6.1.3.4建议修改为:
  6.1.3.4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合计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8%或外窗面积的45%。
  6.1.3.5建议修改为:
  6.1.3.5居住建筑1至9层外窗的气密性,在10Pa压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2.5m3,且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7.5 m3;10层及10层以上外窗的气密性, 在10Pa压差下,每小时每平方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1.5m3,且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4.5 m3
  6.1.3.6当所设计的居住建筑不能完全符合6.1.2.1、6.1.3.1、6.1.3.2和6.1.3.3条中的各规定时,则应采用第7章“对比评定法”对其进行综合评价。
  8.3建议修改为:
  8.3计量系统设计
  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方式的居住建筑,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热)量计量设施。
  8.5.2建议修改为:
  8.5.2 当选择地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地源热泵系统应用的地下资源必须确保不被破坏,并不被污染。
  10.3建议修改为:
  10.3设计报审表
  设计审查后应提供符合表7规定的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

  表7  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            审图单位:         

序号

审查内容

考核标准

设计值

审查意见

(节能措施)

1

屋顶

传热系数K [W/(m2·K)]

K≤1.0,D≥2.5

K≤0.5(轻质材料)

 

 

热惰性指标D

 

2

外墙

传热系数K [W/(m2·K)]

K≤2.0, D≥3.0或

K≤1.0, D≥2.5或

K≤0.7(轻质材料)

ρ≤0.8

 

 

热惰性指标D

 

3

窗墙面积比

各朝向窗墙面积比

北 向

≤0.45

 

 

东 向

≤0.30

 

西 向

≤0.30

 

南 向

≤0.50

 

平均窗墙面积比

―――

 

4

天窗面积/屋顶面积

≤4%

 

 

传热系数K

≤4.0W/(m2.k)

 

遮阳系数SC

≤0.5

 

5

外窗

传热系数K

北区详标准表 2 ,南区无要求。

 

 

综合的遮阳系数Sw

北区详标准表 2 ,南区详标准表 3 。

 

可开启面积

大于所在房面积8%或外窗面积45%

 

 

气密性

1-9层:

≤2.5 m3/(m·h)且≤7.5 m3/(m2·h)     (1-9层)

 

 

10层及10层以上:

≤1.5 m3/(m·h)且≤4.5 m3/(m2·h) 

 

6

建筑节能设计综合评价

(对比评定法)

①提供相应计算书;

②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ECF≤ECFref

或空调采暖年耗电量:EC≤ECref

 

 

7

暖通空调

集中式空调设备

应设分室(分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热)计量措施

 

 

 

 

地源热泵

热泵系统应用地下资源不被破坏、不被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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