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两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两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09]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两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桂建函[2009]43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两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中,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第6.1.3.6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将第6.1.2.1、6.1.3. 1、6.1.3.2、6.1.3.3、6.1.3.4、6.1.3.5、8.3、8.5.2、10.3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同意《广西膨胀土地区建筑勘察设计施工技术规程》中第5.1.1、6.2.8条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将第4.1、5.3.1、6.1.1、6.4.1作为强制性条文。

  同意该二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11441-2009

  《广西膨胀土地区建筑勘察设计施工技术规程》 J11442-2009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膨胀土地区建筑勘察设计施工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二OO九年九月二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强制性条文

  6.1.2.1建议修改为:
  6.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D

  表2 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K[W/(m2·K)]、热惰性指标D

屋   顶

外   墙

K ≤1.0,D ≥2.5

K ≤2.0,D ≥3.0或K ≤1.5,D ≥3.0或K ≤1.0,D ≥2.5

K ≤0.5(轻质材料)

K ≤0.7(轻质材料)

 

  注:本表引用《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表4.0.6。
  6.1.3.1建议修改为:
  6.1.3.1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北向不应大于0.45;东、西向不应大于0.30;南向不应大于0.50。具体规定如下:
  a)建筑各朝向与东、南、西、北四个中的某个朝向偏差在30°以内时,应套用相应朝向;超过30°时,应按不利朝向考虑。即:南偏东13°应认为是南向;南偏东33°应认为是东向,依此类推;
  b)当建筑物外墙外凸,且凸出部分长度小于或等于1.5m时,该部分外墙面积应全部计入凸出部分宽度面所在外墙朝向面积;当凸出部分的长度大于1.5m时,应按各实际朝向计入各自朝向面积;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