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防扩散出口管制的具体措施
核领域中国坚持对核出口和核材料管制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在核材料管理方面,中国自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后,就建立了“核材料衡算和控制系统”,以及符合《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要求的“核材料保安系统”。中国政府于1987年颁布了《
核材料管制条例》,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明确规定了核材料监督管理部门和职责、核材料管制办法、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核材料账务管理、核材料衡算、核材料实物保护及相关奖励和惩罚措施等。
中国的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并坚决贯彻核出口保证只用于和平目的、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未经中国政府许可不得向第三国转让等三项原则。1997年,中国政府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阐述了中国政府的上述原则,以及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不帮助他国发展核武器,禁止向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帮助,不对其进行核出口和进行人员、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政策。条例还规定对核出口实施严格的审查制度,对违规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并制定了全面详细的管制清单。
1998年,中国政府又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重申将严格履行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对有关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并确立了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出口审批程序和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等。2001年12月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放射性物质的行为定为犯罪,并予以刑事处罚。
生物领域二十多年来,中国通过颁布实施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1979年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80年制定的《
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1987年制定的《
兽药管理条例》、1989年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91年制定的《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6年制定的《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和《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制定的《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等,对有关菌(毒)种、疫苗、生物制品等的生产、管理、使用、保藏、携带、转让等作了严格的规定。2001年12月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或投放传染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定为犯罪,并予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