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中国政府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及管制清单,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对出口经营者实行登记制度,并确立了有关出口不得用于生物武器目的、未经中国政府许可不得将中国供应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或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的原则。除此之外,条例还规定了严格的出口报批程序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化学领域1995年至1997年,中国政府先后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明确了负责监控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部门和职责,对监控化学品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并对敏感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进出口进行严格的监控。根据规定,监控化学品的进出口需由被指定单位经营,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此类进出口业务。1998年,中国政府对《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进行了补充,新增了10种监控化学品。2001年12月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或投放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定为犯罪,并予以刑事处罚。
2002年10月,中国政府又颁布了《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及管制清单。该办法是对《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效补充,不仅在所附清单中增列了10种化学品,还特别增加了对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制。《管制办法》对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要求进口方保证不将中国提供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储存、加工、生产、处理化学武器或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前体化学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得将有关物项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用途或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管制办法》对出口经营者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出口审批制度和处罚措施。
导弹领域中国一向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待导弹及其相关技术的出口。中国政府从1992年宣布将在导弹及其技术出口方面参照“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的准则和主要参数行事。1994年,中国承诺将不出口“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所限制主要参数的地对地导弹,即内在性能至少达到300公里射程和500公斤载荷的地对地导弹。2000年,中国进一步宣布,无意以任何方式帮助任何国家发展可被用于运载核武器的弹道导弹,并将制定和颁布导弹出口控制领域的条例和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