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导弹领域,中国支持国际社会为防止导弹及其相关技术和物项扩散所作出的努力,对国际上有关加强导弹防扩散机制的建议均持积极和开放的态度。中国以建设性的姿态参加了“联合国导弹问题政府专家组”的工作和“防止弹道导弹扩散国际行为准则”草案、“全球导弹监控机制”等国际倡议的讨论。
三、防扩散出口管制体系
对可用于发展和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材料、设备和技术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各国履行国际防扩散义务的重要方面,也是国际防扩散努力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作为一个具有一定科技和工业能力的国家,中国深知自己在这一领域所肩负的防扩散责任。长期以来,无论在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国内管理,还是出口控制方面,中国政府都采取了严格的管制措施,并根据形势变化,不断加以完善。
在过去相当长时期内,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国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对进出口进行管理。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执行防扩散政策是有效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国内经济和对外贸易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目前,中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的防扩散出口管理模式实现了从行政管理向法制化管理的转变。
近年来,中国政府本着依法治国的原则,不断加强防扩散法制建设,确保防扩散政策的有效实施。中国高度重视对国际通行防扩散出口控制规范的研究,将有关多国出口控制机制和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广泛采纳国际通行规范和做法,大力加强和完善防扩散出口管理的体制建设,相继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一整套涵盖核、生物、化学和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及所有军品的完备的出口控制体制,为更好地实现防扩散目标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机制保障。这一出口控制体制普遍采取了以下做法:
出口经营登记制度要求从事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中央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关出口活动。对核出口、监控化学品和军品出口,还明确规定了专营单位,任何其他实体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这方面的贸易活动。
许可证管理制度规定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须经中央政府相应的主管部门逐项审批,获取出口许可证件后方可出口。出口许可证持有者须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从事出口活动,如出口事项和内容发生变更,需交回原出口许可证件,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件。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和技术时,应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管制条例及管制办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