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确定二审审判范围的“机制论”
确定二审的审判范围还需要具体的程序步骤,这个步骤可以看成是二审的审前准备阶段,这个阶段目前在立法中没有规定,但却很重要。通过对二审审判范围的确认,便划定了上诉审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同时也制约了当事人在上诉审中的行动范围,包括主张事实和提供证据以及进行辩论的范围。同时,该范围的确定还为将来可能出现的再审程序的作用范围以及再审事由的确定提供前提。二审审判范围的确定机制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加以认识:一个层面是,二审审判范围的确认机制,另一个层面是,二审审判范围的变动机制。以下分别论述。
(一)二审审判范围的确认机制
如前所述,上诉审法院在行使上诉管辖权之前,一个首要的步骤和必要的前提便是确认二审的审判范围。二审的审判范围的确认是由两个因素构成的:一个是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这是二审审判范围的基础部分;另一个是法院的职权干预,这是二审审判范围的追加部分。二者相结合,构成了二审的审判范围。因此,二审审判范围的确认也需要从这两个方面、由这两个因素来进行。
首先看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确认。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在抽象的层面都只有一个表现形态,即要求上诉审法院废除或改变下级审法院的裁判。在民事诉讼法试行期间,所实行的全面审查原则对诉讼请求所要求的就是抽象层面的请求,而不要求有具体的上诉请求的表述。抽象层面的上诉请求就其实质而言仅仅是要求当事人表达一个提出上诉或表示不满的意愿或意志,也正因如此,上诉请求作为一项制度尚不可谓业已确立。因此,制度意义上的上诉请求具有特定性和具体性的特征。
上诉请求按照其所涉及的范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推翻下级审裁判的全部内容为上诉请求,另一是以推翻或改变下级审裁判的部分内容为上诉请求。为方便起见,笔者姑且称前者为“颠覆型上诉请求”,后者为“修正型上诉请求”。
导致“颠覆型上诉请求”的原由有两个:一是实体上的原由,具体表述为:下级审法院在案件的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上出现了全面性的或根本性的错误,由于这种错误的存在,如果不颠覆原裁判,就不能纠正所存在的错误,也不能实现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比如说,在一个商标侵权的案件中,上诉人认为侵权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说本案根本不属于商标侵权的范围,这种上诉请求就是颠覆型的上诉请求。导致“颠覆型上诉请求”的另一个原由则是程序上的违法,具体表述为:下级审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现象,比如说在普通程序中适用独任制审判,或者审判人员该回避而未回避。有了这些严重的程序缺陷,受上诉请求攻击的裁判则应予全盘推翻,重新审判。无论何种原由导致了当事人提出“颠覆型上诉请求”,其结果都是一样,就是引起全面的上诉审程序;在这种上诉审程序中,上级法院所实行的实际上就是“全面审查原则”。
“颠覆型上诉请求”包括三种情形:(1)在单一型的诉讼标的纠纷中,当事人对原裁判的判断表示不满。比如,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请求。原告对此不满,提出上诉,要求推翻法院的此一判决。(2)在复合型的诉讼标的纠纷中,当事人对所有的裁判内容均不满。比如,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同时提出分割共有财产和确认子女抚养权的请求,这里存在三个诉讼标的。当事人一方对法院作出的这三个诉讼标的的裁判均表示不服。(3)在牵连型的诉讼标的纠纷中,当事人表面上是对其中一个或部分裁判内容表示不服,但实际上,由于诉讼标的的牵连性,法院不能不就全案进行全面审查。比如,一审法院判决三个被告因共同危险行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其中一个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称本案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纠纷,而属于普通侵权案件,其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表面上看,被告提出的此一上诉请求仅仅是“事关自己”,但上诉审法院对此客观上也要进行全面审查,因为如果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则本案所有的被告人的责任判定都要推翻。再如,在按份责任的诉讼中,法院裁判三被告分别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对此,其中一个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称他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过重,要求上级法院改判减轻其责任份额。这也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式的案件,也属于上述(3)所描述的情形。可见,“颠覆型上诉请求”有的是直接指向全部的判决主文提出的,有的则是通过指向部分的判决主文,而在性质上扩散到了全部的原审裁判。
与“颠覆型上诉请求”相异的也是更为常见的现象乃是“修正型上诉请求”。 “修正型上诉请求”并不要求全面地推翻原裁判,而仅仅要求修改或变更原裁判中的部分内容,因此,在此种类型的上诉请求中,客观上存在着一审就已形成定论的裁判内容[10]。按照“修正型上诉请求”,上诉审法院仅需在该上诉请求所特定的范围内行使审判权,也只能在该范围内行使审判权。在这里,上诉审法院所实行的便是所谓“诉因审查原则”。
“修正型上诉请求”仅仅存在于两种情形中:(1)在单一型的诉讼标的纠纷中,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仅仅针对部分诉讼请求的裁判提出上诉。比如,在返还借款的给付之诉中,原告诉请返还借款的本金,此外还请求支付利息。原告对法院的本金裁判未提出上诉,而仅就利息部分提出上诉。(2)在复合型诉讼标的的诉讼中,当事人仅就其中一个或部分诉讼标的之裁判提出上诉。比如,在前述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对准予离婚的裁判没有不同意见,但对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判断或者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或分割存在不同看法,因而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