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平责任考辨

  

  4.危险责任说


  

  有人认为公平责任实为危险责任。此种见解的代表人物Larenz与Canaris并提出了两点理由:首先,患精神病或未成年并因此而无侵权能力或仅有限制侵权能力者由于同样的原因对别人构成了特殊危险。另外,突然丧失意识之人总是构成现实的客观、具体的瑕疵说[34]意义上的危险源。其次,在第829条的范围内涉及的是不幸损害分配,因此涉及的是危险责任的中心任务。[35]在突然丧失意识者给别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涉及的显然是不幸损害的分配。在适用第829条的其他场合,涉及的同样为不幸损害分配,因为违法但无过错的行为在侵权法的意义上亦被视作单纯的不幸。[36]


  

  以上四说,现今除引起说较少有人支持外,其他三说各有其拥护者,[37]难谓有定论可言。故有人认为第829条的体系位置尚未彻底澄清,人们虽将其称为“公平责任”,但也说明不了什么问题。[38]


  

  (二)辩驳与阐释


  

  1.引起说、危险责任说与经济承受力说的弊病


  

  以上诸说中,引起说、危险责任说有定性错误之弊,并且此二者与经济承受力说均失于片面。历史上(如十二表法、德意志古法)曾经存在的引起责任(结果责任),其特点是责任的成立仅以因果关系(最多再加上行为具违法性)为前提,并且其适用是普遍的而非例外的。而就公平责任来说,其并非仅凭欠缺归责能力者的违法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即可成立,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与行为或当事人有关的情事等因素对于责任的成立也起着重要作用。此外,公平责任不具普遍的适用性,而是以过错原则为一般背景下的例外。退言之,若认为现今的引起责任不再普遍适用,而仅适用于欠缺归责能力者,则会发生评价矛盾:立法者对于欠缺归责能力者本应采取保护立场,何以反而又仅针对其采用引起责任。因此,从责任成立的具体要求、适用范围、政策评价诸方.面看,公平责任决非引起责任。


  

  危险责任的正当化根据是:被告支配的物或从事的活动安全性有限而潜在风险大;被告因支配危险物、从事危险活动给别人带来了风险而自己从中获得了利益J39]就欠缺归责能力者的责任来说,并不存在支配危险物或从事危险活动的问题,也无从论及欠缺归责能力者因为支配危险物或从事危险活动给别人带来了危险而自己从中获利。非得说风险的话,只能说由于归责能力的阙如,欠缺归责能力者没有过错,致使依过错原则无法成立责任,但这充其量只是一种法律风险,与危险责任意义上的风险有别。此外,若系危险责任,一旦引发损害,只要不存在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责任即告成立。但公平责任并非如此,在欠缺责任能力者致害的场合,赔偿请求权指向的首先是监督义务人,在监督义务人的责任不成立或无法完全赔偿时,方有在进一步衡量其他因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令欠缺归责能力者赔偿的问题。故此,公平责任亦非危险责任。


  

  经济承受力说的缺陷首先在于,财产状况虽然重要但并非唯一决定因素。其次,将经济承受力当作责任的理据理由亦不充分:合法的财产为受法律保护的法益,若无其他强有力的政策考虑,并无令财产状况较佳的加害人承担责任之理。再者,单纯以经济承受力为依据对过错原则的冲击过大,甚至会架空过错原则。就法律适用来说,仅着眼于财产状况而不兼及其他也会造成严重的不确定性。


  

  2.具体公平说的不足与改进


  

  具体的公平说责任根据,惟其致力于破(抨击经济承受力说以偏概全)而立的力度不足,并且破得也未能切中肯綮。比如,受害人在侵害发生时未为防卫并不能被当作无过错也可引发责任的根据,否则,在一切侵权场合,责任均可成立。适切的做法是从正面立论,自公平理念出发结合侵权责任的正义理论予以剖析。[40]依此种理论,过错责任体现的是矫正正义,旨在对有过错的侵害进行矫正。[41]分配正义思想在侵权法中也有用武之地,作为分配不幸事件的法律手段的危险责任即为其体现。[42]具体而言,依该种责任进行的赔偿并不考虑被告是否滥用了意志自由,而在于立法者允许其支配危险物、从事危险活动,而作为交换的是,因潜在的危险实现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被分配给了被告。公平责任亦为分配正义的表现形式,但其论理不同于危险责任,体现的是以弥补由于过错原则的适用机制而在受害人保护方面可能出现的疏漏为中心,而以财产状况、与行为有关的情事等为辅助的多因素分配正义理念。鉴于下文将对公平责任的衡量因素作全面分析,在此仅探讨前者。依过错原则,侵权责任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有过错,而对于有无过错的评价则以行为人有无归责能力为前提。归责能力的引入是为了表明,如果行为人根本就没有自由行为的能力,没有根据理性的意思决定而行为的能力,就无从在过错的层面上进行评判,责任亦无由发生。[43]但欠缺归责能力者没有过错从而依过错原则不承担责任并不等于应当认可由受害人终局性地承担损失,受害人尚可寄希望于监督义务人责任制度。倘此保护屏障被击破(如没有监督义务人、监督义务人的责任不成立或者无法全部赔偿),而加害人在经济上能够承担损失,并且就个案的整体情事看,单纯根据过错准则分配负担让人无法接受,此时仍令受害人无从获偿就会造成不适当的矛盾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即应将损失全部或部分地分配给加害人承担。


  

  三、公平责任的衡量因素


  

  适用公平责任的基本前提为:加害人侵害了他人;行为具违法性;由于责任能力的原因加害人的过错不成立。此外,还要进行假设性的比较:假设有归责能力者在同样的情形中从事了与被告相同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有过错,则不得适用公平责任。鉴于公平责任的辅助性,其适用还要求监督义务人的责任不成立或事实上无法(全部)执行。[45]这些条件满足后,接下来即要对用以落实分配正义观念的各衡量因素进行评价,进而就责任成立与否给出结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