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德沃金将法律分歧视为来自于开放结构或者法律非决定性的,那么他是否必须采取规则怀疑论的主张呢?德沃金很早就明确反对这种主张,在他看来,即使法律上的分歧的确来自于法律的不确定性,但是我们不能以不确定的方式来化解不确定性的问题,因此他才提出一个“正确答案命题(right answer thesis)。[43]不过,正确答案的得出却又依赖于建设性解释。用德沃金的话来说:建设性解释是这样一回事,即通过将目的赋予某一客体或者实践,以便使之在其所属的类型或者种类中,成为最佳的例证。[44]仔细分析的话,建设性解释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将某一目标赋予某一实践,或者从该实践中抽象出一个一般性的目标。无论最终采取的是赋予还是抽象的手段,这个目标必须是符合那个实践的,所以这个部分的核心要求不是目标,而是目标对于实践的“符合”(fit);否则,就意味着我们可以将任何目标放置在那个实践之上。第二,当获得这个符合实践的目标之后,还需要依照这个目标来调整实践,以便使之以最佳的方式展现目标的要求。这意味着,在以最佳方式实现该目标的推动之下,相应实践的现状可能被改变,只要这种改变是围绕着满足该目标的要求,它就是适当的正是这两个方面的结合,才出现了建设性解释这个概念:一方面,这是一个解释的过程,因为我们需要从实践当中抽象出那个目标,至于哪个目标能够符合这个实践的问题,本身一定是一个解释的问题;另一方面,这个解释的过程并未停留于对目标的抽取,而是在推动实践以最佳化的方式来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有可能超出该实践的现状,这必然又是一个建设性的过程。其实,所谓的建设性解释,就是要从法律实践中找出贯穿其中的政治道德的标准,不但将其视为维系过去法律实践之一致性与连贯性的要素,而且也把它作为法律面向未来之实践的基石。这样,不但过去的实践可以被给出连贯的解释,未来的实践也就有了可以依靠的基础,即使是那些表面上不确定的标准也可以借助这种方式得到澄清,因为这种非决定性或者争议性本来就来自于忽视那种政治道德的结果。
总之,德沃金并不甘于“开放结构”的表面解释,而是在其背后发现关键事例的非决定性问题,并试图以建设性解释的方式来克服这种非决定性。然而,同时这也意味着,哈特强烈主张的开放结构概念,已经以某种方式被吸收进德沃金的理论当中了;或者说,我们无法仅基于开放结构来证明德沃金的看法是错误的。
五、结论
如果纵观理论史,仅就英语传统而言,法律推理起初一直是形式主义与现实主义所统治的领地。不过,在哈特提出开放结构这个概念之后,形式主义与现实主义遭受了沉重打击,而哈特的折中式看法转而成为统治性的主张,因为“开放结构”同时拥有决定性与非决定性这两种属性,所以具备将只关注其中单一方面的形式主义与现实主义结合起来的能力。然而,本文的分析表明:开放结构的性质,分别会在语言、规则和法律三种不同的层次上出现,并且它们之间并不存在逻辑上的必然关联,因此即使坚持开放结构这个概念,形式主义与现实主义的主张仍然具备生存的空间,并且德沃金的建设性解释这个与哈特相反的看法也有了存在的余地和可能。这些情况均说明:哈特并未从根本上击败形式主义与现实主义这两个理论敌手,并且还会为自己制造出德沃金这个新的理论强敌。因此,哈特理论的继承者只有两个做法可以选择:或者干脆抛弃开放结构的概念另起炉灶,或者在进一步澄清这个概念的基础上,来为哈特的主张提供辩护。此外,本文的讨论其实还想说明一个问题:哈特的失败说明,要想成功解说法律推理的一般属性,决定性与非决定性的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它必须得到正面的回应。
【作者简介】
陈景辉,男,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
【注释】 将indeterminacy译为“非决定性”、而非常见的“不确定性”,原因有二:①形式主义与现实主义的争论焦点在于,法律标准与裁判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着决定关系,而“不确定性”的译法无法显现此种关系;②非决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含义不同,不确定性一般必然意味着非决定性,但非决定性并不必然意味着不确定性。如果一个标准是确定的,但是它却有可能被另外的标准推翻,那么这个可能被推翻的标准就会同时具备确定性与非决定性的双重属性。
Scott Shapiro,Legality,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1,p.240,259.
H.L.A. Hart,The Concept of Law,Oxford:Clarendon Press,1994,p.147.
哈特并没有严格区分规则、标准与原则,它们之间的明确区分是德沃金的重要贡献。
H.L.A. Hart,supra note 3,p.124.
H.L.A. Hart,supra note 3,pp.124-126.
H.L.A. Hart,supra note 3,p.126.
H.L.A. Hart,supra note 3,pp.129-130.
H.L.A. Hart,supra note 3,p.131.
H.L.A. Hart,supra note 3,p.132.
H.L.A. Hart,supra note 3,p.133.
H.L.A. Hart,supra note 3,p.134-135.
H.L.A. Hart,supra note 3,p.135.
H.L.A. Hart,supra note 3,p.153.
H.L.A. Hart,supra note 3,p.138.
H.L.A. Hart,supra note 3,pp.140-141.
H.L.A. Hart,supra note 3,p.145.
H.L.A. Hart,supra note 3,p.154.
Brian Bix,Law,Language,and Legal Determinacy,Oxford:Clarendon Press,1993,p.18.
国内学术界主要以这种方式来关注开放结构,但哈特的讨论重点始终是规则和法律的开放结构,而不是语言的开放结构。参见徐爱国、李桂林:《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234-237;邱昭继:《法律、语言与法律的不确定性》,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页107-133。
Brian Bix,supra note 19,p.8.
Timothy Endicott,Vagueness in Law,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ch.3.
Brian Bix,supra note 19,p.9.
Brian Bix,supra note 19,p.19.
H.L.A. Hart,supra note 3,pp.252-253.
H.L.A. Hart,supra note 3,p.297.
Brian Bix,supra note 19,p.18.
Lon Fuller;“Positivism and Fidelity to Law”,(1958)71 Harvard Law Review,pp.662-668.
David Lyons,“Open Texture and the Possibility of Legal Interpretation”,(1999)18 Law and Philosophy,p.300.
如果说某一标准具备开放结构,那么这一定意味着它同时具备决定性与非决定性;换言之,如果只具备决定性或者只具备非决定性,那么它就不会拥有开放结构的特点。
此处还存在着另外一类的问题:决定性部分与非决定性部分之间,为什么不能形成其他形式的主要与次要关系,即非决定性部分是主要的、而决定性部分是次要的?
Ronald Dworkin,Law’s Empire,Cambridge,Mass.:Belknap Press,1986,pp.39-42.
即使T4a这种形式主义的看法能够成立,它也不能建立在“开放结构”之上,而必须以其他理论为基础。
See Jerome Frank,Courts on Trail:Myth and Reality in American Justice,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3;Roberto Unger,What Should Legal Analysis Become,New York:Verso,1996.
See Karl N. Llewellyn,Jurisprudence: Realism in Theory and Practice,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2;Richard A. Posner,How Judge Think,Cambridge,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
Frederick Schauer,Formalism,(1988)97 Yale Law Journal,pp.539-540.
例如,Brian Leiter,Legal Realism and Legal Positivism Reconsidered,(2001)111 Ethics,pp.278-301.
Ronald Dworkin,supra note 32,p.6.
Ronald Dworkin,supra note 32,pp.41-42.
当然会有论者认为,由于德沃金的讨论重点在于决定事例的分歧,因此即使承认边界事例的分歧实际上也没有什么帮助。不过,在我看来,德沃金将与决定性事例相关的理论分歧和与边界事例相关的经验分歧共同视为法律分歧的全部内容,因此注意这一点,对于整体上来理解法律实践仍有意义。
由于决定性事例来自于理论分歧,而边界事例的分歧来自于经验分歧,并且理论分歧相较于经验分歧处于更为深入的层次,因此决定性事例上的争论必然是一个二阶的论证。
Ronald Dworkin,supra note 32,p.41.
Ronald Dworkin,No Right Answer?in P.M.S. Hacker&Joseph Raz ed.,Law,Morality,and Society:Essays in Honour of H.L.A. Hart,Oxford:Clarendon Press,1977,pp.58-84.
Ronald Dworkin,supra note 32,p.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