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实践中适用率较低的取保候审实际上可以适度扩大其适用。通过表1显示的数据,可以看出:(1)实验期间,取保候审适用率明显增加。在实验的半年期间内,41名未成年人被取保候审,超过实验前一年的总和;(2)取保候审实验对其后取保候审的适用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相对于实验前2004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在实验后的半年期间内,取保总数/逮捕总数的数值、法院判决前取保状态数/法院判决前逮捕状态数的数值都获得了相当幅度的提升。而且,从取保总数/逮捕总数的数值来看,实验前2004年上下半年,未成年人案件的数值均低于同期成年人的数值;在实验后的半年内,未成年人案件的该数值达到0.47,超过同期成年人案件的数值(0.36),也高于2004年上半年数值(0.31)和下半年数值(0.18)。这说明,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实验,对Y市扩大未成年人取保候审适用产生了相当程度的积极影响。
表1 实验前、实验期间、实验后未成年人案件取保候审基本数据
时 间 实验前 实验期间 实验后
相关指标 2004年1—6月 2004年7—12月 2005年3—8月 2005年10月—2006年3月
取保总数 23 14 41 17
审前直保在取保总数中的比率 43.48% 42.86% 53.66% 52.94%
取保总数/逮捕总数 0.31 0.18 0.66 0.47
法院判决前取保状态数/ 0.22 0.17 0.56 0.46
法院判决前逮捕状态数
本省非Y市籍、外省籍人数 2 1 5 0
人保在取保总数内比率 13.04% 21.43% 9.76% 17.65%
第二,在取保候审具体适用的操作方式上,尚存在改进的空间。实验表明,比较依据实验细则适用取保候审的33人与依据原有操作方式适用取保候审的8人,前者的总体效果优于后者。如表2显示的那样,在取保期间在校就读率(7/33∶0/8)、重新犯罪率(2/33∶2/8)、被不起诉率(10/33∶0/8)等方面,依据实验细则适用取保候审的总体效果优于依据原有操作方式适用取保候审。这说明,通过操作层面上的努力,可以使取保候审的适用取得更为理想的效果。
表2 41名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
被取保候审人 实验组案件33名被取保候审人 对比组案件中
相关指标 课题组介入的23人 办案机关自行进行的10人 8名被取保候审人
取保期间工作数 9 5 4
在家闲置(半闲置∶全闲置)[6] 8(5∶3) 2(1∶1)
重新犯罪数 0 2 1(0∶1)
原在校就读 9 1 0
继续在原学校就读 2 1 0
转学他校就读 4 0 0
随传随到 22 9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