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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适用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第四,应当改革办案机关的考核考评机制。为了进行管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建立了目标管理和以此为基础的考核考评制度。由于有些指标规定不合理、不科学,导致办案机关对逮捕率、起诉率及定罪率的盲目追求。拘留后没有被批准逮捕、逮捕后被变更取保候审、作出不起诉或者无罪判决,取保候审后发生逃匿等,都会给办案机关、办案人员造成相当大的压力。因此,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改革不合理的考评机制,改变单纯追求逮捕率、定罪率的考核考评指标体系,以办案人员是否有过错和是否取得良好法律、社会效果为依据来确定考核考评指标,是扩大适用取保候审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此外,杜绝、禁止违背法律精神的潜规则,也是扩大适用取保候审必须要解决的问题。[10]


  

  第五,应当保持法律之间、法律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减少法律规定与现有司法操作方式、诉讼主体法律意识、社会配套措施之间的排斥。这需要立法作出实证性、精细化的改良,使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律相互协调。


【作者简介】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注释】我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历来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在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有着相对宽容的社会话语体系。因此,一般而言,对未成年人案件适用取保候审,应当比成年犯罪嫌疑人更为宽缓。本文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实证分析,是为了充分说明取保候审适用中的问题。当然,未成年人案件也有其自身特点。
2005年3月—9月,我们在Z省Y市就未成年人案件取保候审和酌定不起诉进行了调研和改革实验。参与实验的课题组成员主要有:舒瑶芝、刘晓东、何挺、雷小政。本文数据除特别注明者以外,均来自课题组的统计。
Y市是位于Z省中部的一个县级市;其五金产业发展迅速。2005年该市工业总产值达547.8亿元,人均GDP3433美元,属于我国东部发达地区。考虑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尚有相当多的地区都将与该地一样进入城市化进程,因而其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同时,Y市转型社会特征相当明显。Y市拥有常住人口54.89万,外来人口30多万。在富裕群体中,产业迁徙、文化贫困等现象较为普遍,同时也存在相当比例的贫困人口,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人口流动性强;社会文化氛围、现代法制观念、环境净化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不同步性。Y市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一是外来务工未成年人犯罪频发,二是外出经商人员留守子女犯罪突出。其中,在校生犯罪也占有相当比例。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1)2004年11月至2005年2月,统计2003年1月至2004年6月未成年人案件的有关信息,确定实验案件的具体标准和实施细则。(2)2005年3月至2005年9月,进行案件实验。(3)2005年10月至2006年6月,观察实验效果;对实验案件进行回访,统计有关数据。
两者的差异在于:在课题组介入下,在投入精力、执行实验实施细则、与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沟通程度、课题经费支配等方面具有相对优势,但也存在地理环境陌生、语言沟通有限、对案件把握学理化等劣势。
“全闲置”,判断标准是在家待业、未协助或参与监护人工作;“半闲置”的判断标准是在家待业,但协助或参与部分监护人工作,譬如,胡某在家期间间歇帮助其父亲开车跑运输。
“3年内”含3年;表格中数字+年+内/以上/以下,表示有期徒刑;下同。
胡某脚曾骨折,在家休养期间,涉嫌抢劫次数5次,均为从犯,取保候审期间表现属于“优秀”,其父母认为胡某应被做酌定不起诉处理,但最终胡某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其父母因此对取保候审和实验持消极态度。
在访问对象上,公安人员来自Y市公安局法制科、6个重点联络办案单位;检察人员来自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局;对律师的访问来自Y市参与实验律师事务所;对被取保候审人及其保证人、被酌定不起诉人及其监护人和被害人的访问来自随机性电话采访。
除了公检法机关各自系统的考评制度外,有的地方的办案机关为了自身便利,实行一些不成文的规定。譬如,有的法院拒绝接受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案件,检察院不得不大量适用逮捕措施,将本不应羁押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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