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义务(优秀/合格/不合格) 12∶8∶3 2∶5∶3
逃匿 1 1 0
后被不起诉 9 1 0
第三,对可能判处实刑的人、外地人取保候审的实际风险,要低于原先的估计。在课题组介入的23名被取保候审人中,有7名犯罪嫌疑人,是否取保,最初意见分歧较大,办案人员认为这些人一旦取保候审,均会逃跑。经课题组进行全面调查,进行风险评估,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后这些犯罪嫌疑人被适用取保候审。我们称为“机缘型”取保。实验表明,在7名被取保候审人中,4人被判处实刑,3人为外省籍人,其中逃匿的为1人;有2名被作出较轻处理(适用酌定不起诉和缓刑)。取保候审的实际风险远远低于原先的估计。
表3 7名“机缘型”被取保候审人的基本情况
罪名 犹豫于适用取保的理由调查 课题组工作 案件处理情况
1、盗窃 “外地人员” 调查其在Y市打工的哥哥、嫂子 酌定不起诉
2、盗窃 “外地人员” 走访其在Y市邻县打工的母亲 逃匿,后被抓获,判处3年内[7]
3、抢劫 “次数3次” 淡化次数,调查其他指标合格 缓刑
4、抢劫 “次数6次” 同上 5年
5、抢劫 “次数2次”、情节严重 同上 3年内
6、抢劫 “次数5次” 同上;认为5次均从犯 4年
7、抢劫 “外地人员”、“父母失业闲置” 协助其在Y市的父母; 4年
走访认为其监护条件好
第四,取保候审对于其后被定罪判刑的未成年人也有益处。在实验前,许多办案人员认为,对可能被判处实刑的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并不一定有利。为此,我们调查了被取保候审,后又被定罪判刑的14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从其对取保候审态度来看,基本上都持赞同态度,认为对其“帮助较大”;如表4显示的那样,从在押情况来看,截止到回访调查日期,在监主动打架和被动打架的各为1人,无在监重新犯罪情形,大多数在监表现良好,多数积极参与监狱内培训并受到奖励。这说明,取保候审对于可能被判处实刑的未成年人也具有相当程度的积极效果。
表4 14名被取保候审而后被定罪判刑的未成人的基本情况
(单位:人;A:B=监护人人数:被取保候审人数)
罪名特征 刑罚特征 在押情况 对取保态度(A∶B)
盗窃:3 拘役:2 在监打架:2(主动:1;被动:1) 认为取保帮助较大(13:14)
抢劫:8 3年内:7 在监犯罪:0 认为取保无甚帮助:(1[8]:0)
敲诈勒索+故意伤害:1 3至7年:5 参与培训:12 不希望重新收押:(14:14)
其他:聚众斗殴:1;寻衅滋事:1 7年以上:0 受过奖励:10 希望重新收押:(0:0)
二、取保候审适用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