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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应用到刑法中来需注意的问题

  

  除了上述所说的几个范畴之外,还有一些范畴在刑法学界也存在不同的认识。这些认识上的分歧,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大家对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取得共识,也阻碍着大家在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中得出正确的结论。因此,我们在把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原理应用在刑法科学中的时候,应该首先对这些与因果关系有关的基本范畴作一番细致的研究。


  

  三、一定要结合实际有创造性发展,不要固守原有的哲学原理


  

  人所共知,历史在不断进步,社会在不断发展。尤其是当今世界的自然科学,简直是突飞猛进,日新月异,以至于人们惊呼“不是我不明白,是世界变化快”。与自然科学相比,社会科学的进步虽然显得沉稳和缓慢一些,但必定也有所发展。比如社会学、人口学、心理学、犯罪学、包括我们的刑法学都有一些长足的发展。在此种情况下,作为“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概括和总结”的哲学,当然也有所进步和发展。因此,当我们把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原理应用到刑法科学中的时候,就应当也有些开拓性和创造性,而不能停留在原有的基础上,裹步不前。然而,在这个问题上,却不是那么很尽如人意。近些年来,在因果关系的哲学原理上,我们一直还停留在一个世纪之前的水平上。这些年,我们的刑法学家们经常引用黑格尔的一些哲学论著来说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这固然是十分必要的,但遗憾的是,每次都仅仅局限于黑格尔说过的现成的话,在某个问题上,黑格尔说是一,我们的一些同志就跟着说是一,黑格尔说是二,我们的一些同志也跟着说是二,对黑格尔没有说过的,就不敢涉足,不敢研究。这种研究实质上只是对黑格尔研究过的问题的重复或说明,而不是真正的研究。而且,这种缺乏创造性和开拓性的研究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深入和发展。近些年来,刑法学界关于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长久的相持不下的争论,就与这种缺乏创造性的研究方法很有关系。比如,坚持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同志引用黑格尔“因果关系无疑的是属于必然性的”[6]这句话,就说因果关系只能是必然的,不能是偶然的。似乎黑格尔这样一说,就再也不能变更了。其实,黑格尔说过的话,并非句句都是真理,尽管列宁称赞黑格尔对因果性的理解比当时的“许许多多‘学者们’深刻和丰富千百倍”[7],但这并不意味着黑格尔说过的话就成了永恒的定论,再也不能研究和发展了。再如,坚持偶然因果关系说的同志,虽然冲破了黑格尔关于“因果关系无疑的是属于必然性的”学说的束缚,大胆地提出了偶然因果关系的学说,但由于有些同志在对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理解上仍然受着传统的哲学观点的束缚,以致于对偶然因果关系难以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从而大大影响了论辩的力度,也影响了偶然因果关系在刑法科学中的正式确立。传统的哲学观点一直从对必然性的依附性上来理解偶然性,把偶然性理解为必然性的表现形式,似乎偶然性只能为必然性服务,只能依附于必然性,而不是把偶然性作为一种独立的发展趋势加以理解的。多数持偶然因果关系说的同志也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偶然性的,因而他们也就找不到偶然性产生的根据。找不到偶然性产生的根据,自然也就找不到偶然结果产生的根据,进而也就找不到究竟什么是偶然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于是,只好把条件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叫作偶然因果关系。条件就是条件,并不是原因。勉强地把条件与结果之间的一般联系说成是偶然因果关系,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哲学论证,在坚持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同志们的批驳下,也就难免败下阵来。但这并不是因为偶然因果关系不科学,而是因为某些持偶然因果关系说的同志没有进一步发扬创造性和开拓性,没有对偶然性进一步作出科学的创造性的解释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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